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经营的粤江绵白糖(分装)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经营的粤江绵白糖(分装)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3年8月8日。抽样单编号为DBJ23371000414947710。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于2023年6月2日从荣成市崖头婧茹商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的粤江绵白糖(分装)10袋,该批次绵白糖(分装)中7袋卖给检验机构用于抽样检验,剩下3袋予以没收。因该批次粤江绵白糖(分装)未向消费者销售,所以该店无法进行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的绵白糖(分装)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GB/T 1445-201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绵白糖(分装)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充分证明购进绵白糖(分装)的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3〕448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教育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斌燕百货商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