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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之十七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6:15 来源:荣成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条例》为什么强调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完备的监测预警体系?

答: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蔓延,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度更大,亟需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积极做好举报奖励,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二章对构建监测预警体系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已发布《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各地应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推进辖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地方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形成监测预警“一张网”。二是做好风险排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为此,联席会议已印发《关于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工作的意见》,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四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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