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或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按现有方式监管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二)职责分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系统全局性工作。各监管科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职责,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形成信用监管科牵头、各监管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信用监管科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承办科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的具体抽取工作,指导各监管科室双随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场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工作。
各监管科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督查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双随机抽取过程的监督、监察工作。
法规科负责提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信息中心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及与省监测中心的协调工作。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原有的相关监督检查业务系统,要与抽查系统整合融合,原则上停止使用;对因工作确需保留的,要加快与抽查系统功能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一单两库”管理。
“一单两库”即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与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库。《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清单》由省局负责统一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实施。
《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涉价格检查单位名录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等)。
综合主体名录库省局负责统一建立,分类专项名录库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各监管科室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省局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我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对于由省局发放许可证的,无需单独建库,以各条线发放行政许可证的数据库作为分类专项库。
执法检查人员库由信用监管科与信息中心按照省局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并实行动态维护。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四、抽查工作计划与方案的制定
各监管科室要依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省市局的计划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每年1月中旬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包含省市局工作计划的全部内容,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比例等要求,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动态管理和实施方案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信用监管科汇总,并于1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要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对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抽查实施方案包含随机抽查任务的承办机构(含独立主办、联合主办、协助办理机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的抽取范围和比例、检查人员的选派范围和分组设置、检查方法及工作标准等内容。
各监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信用监管科依据抽查计划、省局相关处室及各监管科室预先设置的检查任务和实施方案,组织相关监管科室、信息中心通过抽查系统,实施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工作,督查科负责监督。
执法检查人员要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一)监督检查
抽取工作完成后,各监管科室要组织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抽查系统认领清单,打印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记录表,严格对照检查标准依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检查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预查比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再开展检查,由各监管科室汇总后将名单报信用监管科,由信用监管科统一汇总上报市局,视为完成抽查。其中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所有抽查事项检查结束,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记录表中各项检查结果确认、汇总并签名。
(二)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管的相关科室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有独立办案职责的监管科室依法立案查处,无独立办案职责的监管科室由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监管科室独立实施或者有其他科室协助实施的随机抽查任务中的案件,由监管科室独立办理。
对联合实施的随机抽查任务中的案件,由各监管科室依职责分别独立办理。
(三)抽查信息公示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组长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及时报信用监管科汇集,由信用监管科依规向省局报请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监管科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均应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形成闭环,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四)建立监管档案
监管科室要及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档案。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形成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实施方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抽查结果等。
七、厘清责任边界
(一)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各监管科室及执法检查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清单包含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整治和全覆盖的巡查。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检查人员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检查人员相关责任。
(二)信用监管科根据抽查计划,科学统筹安排各个监管科室的抽查活动。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合并检查项一并进行,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监督考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信用监管科通过抽查系统的考核评价及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综合督查范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