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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处置机制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0:29 来源: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成分中心 浏览次数:

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处置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和执法行为,形 成 “ 问题精准发现、信`患 及时共享、办理高效规范、联动处置有力 ” 的监督管理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工作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

建立由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市场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共 同研讨分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违法犯罪打击等工作。会商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投诉处理机制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投诉受理方式,畅 通市场主体线上投诉举报渠道,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通在线提出异议、在线答复通道,在招标公告 (文件 )中 增加招标人接收异议方式内容。按照属地办理原则,交 易竞争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枳的单位提交投诉举报材料v没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由项 日实施 申位负责受理投诉和监管,并将受理方式等佶`急 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 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 自受理投诉之 日起 30个 工作 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 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并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三、线索发现机制

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数据分析能力,加 大财政投入力度,建 立招标投标大数据分析系统,强 化智慧监管水平。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 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 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 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急 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投标文件进行 自动筛查,比对分析投标人、投标文件、市场主体信`急 库等信`息,及 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发现和查证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应 当自发现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监督执纪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柳I线 索,应 当自发现之 日起 3个工作 日内,移 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转办反馈机制

(一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受理对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1.依 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 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或 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

责范围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2.依 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 当移送项 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

3.依 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的,应 当移送交易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4.涉嫌犯罪的,应 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 )案 件需要移送的,有 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件或发现违法行为之 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 明移送的材料 目录,接 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

(三 )对移送的案件接受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 得推诿、敷衍,应 当依法进行处理,并 自处理完毕后 3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案件的部门;

2.对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 到案件材料后 3个工作 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部门,并 书面说明理由。

五、信息共享机制

(一 )持续完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 “ 云智 ” 监管平台功能,横向对接信用中国 (山 东 ),纵向联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行政监管信`急,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实 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交互共享和动态更新,为 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督管理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提供支撑。

(二 )各 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数据信`惑 共享机制,实 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急 的互通共享。各地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 )的 ,应 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及 时将行政处罚信`急 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急 共享平台 (山 东 )向 社会公布,以方便相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查询和调用。

(三 )各部门 (单位 )按 照 “ 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 制作、谁公开 ” 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畅 通信`息 调用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手续。各地各部门 (单位 )之 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急 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与支持配合。

六、联动处置机制

健仝完茁招标投标颌域联动监+gr联 合拶1法 与联合检查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 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 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 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 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事项的。

(二 )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 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各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

(三 )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 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 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统一口径,保证信`患 的一致性。

(四 )有 关部门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黹赍其仙部闸或和||关 协叻办理的,应 当向协助办理屮位发出协助办哩函丿协助办理函应当戟明以下内容:窠 件基本情况、需耍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等。(五 )协 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 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 得推诿、敷衍,不 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 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

七、联合惩戒机制

(一 )各地各部门应当强化信用监管,将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J急 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对在招标投标领域中产生惩戒信`息 的当事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税收、市场监管、融资授信、土地出让划拨、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发行、荣誉资质评定、关税配额申请等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市场监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经立案调查、研究分析、证据搜集等判定确属于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堵住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源头,摧 毁涉案网络链条,震 慑违法犯罪分子。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案件依法审查起诉,法 院及时予以审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 涉罪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还应依法履行仝面调查和监管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国家⊥作丿、员利用职务便利,以 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对从招标投标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 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三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 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联合监督职责的;违反保密原则,泄 露保密信`急 的;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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