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荣成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10:21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编制背景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比较性、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因此,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荣成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荣政发〔2015〕13号)。2023年1月1日,荣成国家一般气象站和石岛国家一般气象站均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从800米扩大到1000米,其他干扰源、铁路、公路、水塘等保护标准均有所提高。为此,需要重新修订《荣成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荣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 13615-92)。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二)规划范围

气象探测环境规划范围为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三)保护标准

1.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1)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超过观测场地平面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有日照的站点四周障碍物附加限制要求。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规定,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应规划矿区,不应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保护标准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3.闪电探测站保护标准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4.GPS气象探测站保护标准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四、规划实施

荣成市气象局在威海市气象局和荣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衔接做好气象设施选址建设。

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发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共同推进荣成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五、政策解读人

荣成市气象局王小宁  7595301


政策原文: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