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3-0340001
    • 成文日期:2023-10-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0-20
    • 发文字号:荣市监字〔2023〕25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11-09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5-11-09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市监字〔2023〕25号


各学校(幼儿园),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队、所:

现将《荣成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荣成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章精神和食品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食堂行政相对人。

本办法所称学校(幼儿园)食堂行政相对人指我市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法人组织以及学校(幼儿园)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分级评价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设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主要职责是: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开展学校食堂信用建设的宣传落实和培训工作,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库,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共享工作,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和使用,以及开展信用监管、激励和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行政相对人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信用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通过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与市教体局进行共享,并视情节分类推送到“信用荣成”“信用威海”“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网站。

第二章  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荣成市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学校(幼儿园)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信用数据库,对行政相对人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承担社会义务信息等,集中展现行政相对人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 信息构成。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办学资质资格、历史信用等信息。

基本信息由市教体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归集生成,或市级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合成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信用评定结果以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部门) 级、部门级。

市(部门)级信息是指适用于部门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部门级信息是指适用于部门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书》,依托“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支持行政相对人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及奖惩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体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共同制定《学校食堂信用等级评定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采取记分管理和等级评价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的初始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依据荣成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积分(基础分值为1000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A、B、C、D五个等级。

1、学校(幼儿园)等法人组织各级别对应的具体信用奖惩如下:

(一)A+级为守信级别,予以征信加分;

(二)A级为守信级别, 不予征信扣分;

(二)B级为轻微失信级别,予以征信扣分20分;

(三)C级为一般失信级别,予以征信扣分40分;

(四)D级为严重失信级别,予以征信扣分50分;

2、学校(幼儿园)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各级别对应的具体信用奖惩如下:

(一)食品安全信用加分标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授予国家级食品安全荣誉,予以征信加10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授予省级食品安全荣誉(“食安山东”示范单位等称号),予以征信加分5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授予威海级食品安全方面荣誉(威海市级“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等称号);或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守信级别,对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予以征信加分3分。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分超过初始信用分值,信用等级默认为A+。

(二)食品安全信用扣分标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评定为B级的轻微失信级别,对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予以征信扣分20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评定为C级的一般失信级别,对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予以征信扣分40分;

学校(幼儿园)食堂被评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级别,对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予以征信扣分50分;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食堂 “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A级主体纳入荣成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红名单”,D 级主体纳入荣成市食品药品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征集遵循“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主要包括:按照“一校一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经营资质、信用承诺、日常监督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舆情等信息收集,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相关信息收集工作需要教体部门配合,教体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周期。

(一)原则上一个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对应被评为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于相关信息归集后,联合教体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填写《学校食堂信用等级评定表》,于14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评价结果通报给教体部门后,教体部门应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由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联合于每年1月 15日前,在市征信办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公布。

(二)学校(幼儿园)食堂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市场监管所或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提供、填报;

(三)跨部门联合检查、投诉举报、舆情等信息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负责联合提供数据,汇总填报;

(四)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定期汇总公示。依据 《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发现学校食堂应被评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等级或应被降低评价等级的,应于相关信息归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时评价。评价结果在学校(幼儿园)公示 5个工作日,学校(幼儿园)或主管部门均无异议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抄送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并由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以适当形式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轻微失信等级):

(一)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

(二)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以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已整改到位的;

(三)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有一次不合格且不符合被免于处罚情形的;

(四)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就其违法行为作出结论性意见次数为一次,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负面舆情或被投诉举报,受到监管部门约谈一次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一般失信等级):

(一)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

(二)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次数为两次及以上且不符合被免于处罚情形的;

(三)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次数两次及以上,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四)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负面舆情或被投诉举报,受到监管部门约谈两次及以上的;

(五)故意作出虚假信用承诺或严重违反信用承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严重失信等级):

(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餐饮单位发生食源性疾病导致一人死亡或致残,以及30人以上发生食源性疾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信用级别直接判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食品药品行业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份前,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拟被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名单”。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已经改正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属地教体部门申请复核,经市场监管部门、教体部门联合复核后,教体部门应于 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校食堂完成整改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教体部门经联合评估后可于下一学期提高一个信用等级,但是一个学期内不得连续两次提高信用等级。

第七章 信用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除应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外,还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或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服务中,依法依规应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被纳入“红名单”的,可以享受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或跨部门联合检查中,减少抽查次数;

(二)将其作为行业标兵进行重点推介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其守信典型事迹,以增强其显示性、引领性和荣誉感;

(三)将其守信“红名单”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管理平台给予守信加分;

(四)在评先选优中给予优先推荐;

(五)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年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信用管理系统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优先推荐政府表彰;

(三)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四)参加教育部门评先选优活动,可予以适当考核加分;

(五)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市市场监管局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管理平台给予降级;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中,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在辖区监管所的日常监管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市市场监管局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管理平台给予降级;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联合检查中,增加抽查次数;

(三)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增加抽查次数;

(四)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停止食堂食品制售改为集中配餐。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市市场监管局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市级信用管理平台给予降级;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增加抽查次数,实施重点监管;

(三)在日常监管检查中,辖区监管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督检查次数,实施重点监管;

(四)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停止食堂食品制售改为集中配餐。

(五)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每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直至问题解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有关信用信息的;

(二)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三)擅自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未及时维护致使数据丢失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8日。


附件: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