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鲁双随机办〔2019〕3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实施细则》)、《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鲁发改许可〔2019〕10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山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鲁发改许可〔2021〕20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检查,原则上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除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外,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 上级统一部署重大专项整治的;
2. 转办、交办、督办的;
3. 通过接收举报、在线监测等方式发现问题的;
4. 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5. 涉嫌违法违规,需调查取证的;
6. 其他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二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三条 “一单”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权责清单和监管事项清单目录,组织编制抽查事项清单,主要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抽查事项清单导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分别涵盖相关市场主体和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组成,并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第六条 要依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两库”建设标准,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对接基础上,建立健全覆盖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同步导入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国民经济综合科负责,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市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由环资科负责,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市级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市级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由投资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已核准的项目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市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和“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市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内容分别依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六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 抽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责任科室按照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编制当年度抽查计划的有关要求,每年原则上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年度抽查计划编制及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发起部门联合抽查的,应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参与部门沟通对接,编制联合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市场监管部门汇总、确定。
年度抽查计划中,抽查覆盖监管对象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抽查次数不低于总抽查数的10%。
第九条 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实施抽查的时间和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等;联合抽查计划,还应明确发起、参与部门。
抽查比例及频次,通常按抽查事项清单执行,也可根据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适当调整,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具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特定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条 要加强对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检查任务,坚决杜绝年底前“批发式”突击检查,全面提高年度抽查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章 抽查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各责任科室根据本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从本级各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生成本级抽查对象名单。抽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抽取的检查对象及其主体单位涉及多个检查事项时,应合并进行,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二条 各责任科室根据本级具体检查对象情况,结合具体检查工作实际,通过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生成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并确定1名小组负责人。
执法检查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检查任务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调换。
第十三条 各责任科室在完成“双随机”抽取后,要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前业务培训,明确责任分工、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间安排等;抽查通常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各检查组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以及相关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记录表》签字或盖章,检查组全体成员同时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如被检查对象已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记录表》现场签字或盖章,当场形成的检查结果即为最终检查结果。如被检查对象拒绝现场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材料,报局机关研究决定。决定作出后,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决定自寄送之日起,即形成最终检查结果。实施检查后,各检查组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理、收纳、立卷,及时归档报相关责任科室。
(四)结果公示。现场检查任务全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检查组将最终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后,推送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五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并向检查组派出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的,相关责任科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予以更正决定,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需更正的,同时录入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各责任科室应当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责任科室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涉及企业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自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示。
对相关抽查问题的后续处理,依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信息共享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安排、投资立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实施激励与惩戒。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责任科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协调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统筹推进行政执法资格认证,拓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选择范围,不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科室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对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