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局长,据了解为了鼓励和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我们在增值税方面有加计抵减的政策,能不能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答:好的。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访谈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主题嘉宾:党委书记、局长 赵永谦
问:赵局长,据了解为了鼓励和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我们在增值税方面有加计抵减的政策,能不能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答:好的。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5)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问:赵局长,今年不少企业比较关注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答:这项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包括:1.招用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企业;2.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3.招用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的企业。上述企业指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主要政策包括:(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自 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 元。
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我们一个城市的烟火气所在,那么在扶持其发展方面有什么具体优惠举措呢?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今年8月1日和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9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12号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是: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2号公告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内容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问:赵局长,我们知道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注度都比较高,那么今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残保金优惠政策如下:
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怎么掌握的?
答:此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即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23年(含)起的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
问:赵局长,据我所知,目前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号公告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问:赵局长,近年来物流行业也是国家扶持发展的重要行业,税费政策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具体享受条件是什么呢?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5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满足以上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赵局长,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据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也进一步延续和优化了,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主要内容好吗?
答:好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问:赵局长,据了解我市有近五十万的居民参保人,请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居民社保费的具体缴费政策吧?
答:首先我说一下居民养老保险。2023年度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
2024年度有所变化,保留原来的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档次,取消了1500元、2500元、4000元三个档次,新增了8000元这一档次。其中3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3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度的养老保险在年底前缴纳即可。
其次是居民医疗保险,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一档每人每年450元、二档每人每年65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每人每年300元。现在正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请广大参保人及时参保,以免耽误权益享受。
最后我想说一下居民社保费的缴费渠道。经过几年的完善,目前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有“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APP、山东电子税务局等,以及各商业银行的电子缴费,如光大银行的“云缴费码”、邮储银行“聚合二维码”、微信生活缴费、“山东工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缴费渠道。线下模式,主要包括银行柜台、自助缴费机、税务大厅、人社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缴费渠道。我市现有13个办税大厅(其中9个为自助办税厅),63个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同时在689个村居、社区布放了638台“农金通”和20台“裕农通”,缴费人可以到布放“农金通”、“裕农通”设备的村居社区进行缴费,也可以到就近的税务大厅办理。另外缴费人也可以持身份证、银行卡等就近到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网点柜台进行缴费。
问:赵局长,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缴费有何变化,好多缴费人反映保费增多,请局长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吧。
答:一是医保缴费比例提高。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45号)的规定,将2023年的缴费比例调整为: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46周岁以下的,按照7.75%的比例缴费,46周岁以上的,按照7.5%的比例缴费;“老城居人员”统一按照6.75%的比例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按省规定执行。
二是最低缴费基数调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月-7月为19899元,8月-12月为21207元,下限1月-7月为3980元,8月-12月为4242元。
三是可以补缴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度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上年度12月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于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缴纳全年度职工医保费的,或者按月、按季度连续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逾期或中断缴纳的,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问:赵局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每年底需要补缴基数差吗?
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8号)规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4242元/月的,需按照4242元/月进行保底调整,调整后应缴费与实际缴费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通过【特殊缴费】模块进行基数差的补缴。
问:基本医疗保险同广大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想问一下赵局长,缴费后可以立马享受待遇吗?
答:税务部门征收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采取的是税银模式,缴费人缴费后,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缴费信息才可以回传医保系统记账,这时医院结算系统才能收到保险缴费信息,才能进行报销结算。
问:赵局长,有很多缴费人缴费后不知道自己是否缴纳成功,请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查询缴费状态或者是怎样获取缴费证明呢?
答: 1.居民和灵活就业缴费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爱山东、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等线上方式缴费的,可以通过【缴费记录查询】模块查询缴费状态,通过【证明开具】模块获取缴费证明。温馨提示,缴费证明需在缴费成功2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除外)才能查看,微信小程序证明开具仅支持查看,支付宝、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和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支持下载。
2.通过“农金通”、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建行、邮储、光大等银行网点柜台进行缴费的,银行回单可作为缴费证明。
3.通过办税大厅自助机缴费的,可以点击自助机的“社保费凭证打印”模块,通过“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者“开具完税证明”功能来获取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