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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请介绍一下2022年我市根据欠薪工作整体情况?答:农民工是最底层的劳动者,外出务工,辛苦劳动,就是为挣钱养家、改善生活,应该说工资就他们血汗钱、养命钱,也可以说他们的救命钱。做为用人单位或老板就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是最可恶、最可恨、最可耻、最没有良心的行为。

访谈时间:2023年1月10日

主题嘉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大队长鞠永辉

访谈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请介绍一下2022年我市根据欠薪工作整体情况?

答:农民工是最底层的劳动者,外出务工,辛苦劳动,就是为挣钱养家、改善生活,应该说工资就他们血汗钱、养命钱,也可以说他们的救命钱。做为用人单位或老板就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是最可恶、最可恨、最可耻、最没有良心的行为。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以来,我市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欠薪整治长效机制,在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的不利因素叠加情况下,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工资支付形势平稳,欠薪案件总量稳中有降,未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或极端讨薪案件。近期,各行业特别是建设项目进入集中结算的关键时期,也是欠薪问题的易发多发期,解决不好就容易出现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10月中旬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小组就超前谋划,较去年提前一个月召开全市欠薪治理专题会议,启动了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全市欠薪治理工作有序推进,通过集中排查、联动处置、调度通报使各渠道反馈欠薪线索得到有效化解,重大欠薪问题得到有效稳控。截至目前,全市各责任部门镇街共处置各渠道反馈欠薪线索14254件,其中农民工欠薪线索8710件,同比下降11.42%。今年以来,我市欠薪数量增幅在威海各区市中最低,低于平均值17个百分点,在威海的占比也是持续下降,欠薪案件化解率达到99.37%,基本实现季度动态清零目标。应该说,今年我市在治理欠薪工作上成效是明显的,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被山东省就业与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

问:通过你刚才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市2022年在欠薪治理上取得了很大成效,请你再介绍一下我市在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

答:在治欠工作机制建立上,我市从2018年就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2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荣成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欠薪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实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治欠的工作格局,为全市根治欠薪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障。为有效杜绝推诿扯皮,我市还先后制定出台了欠薪治理责任分工、排查预警、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性文件,全面理顺欠薪案件交办转办流程和处置标准规范,为根治欠薪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制度基础。为切实加大对恶意欠薪、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秩序、“黑中介”与“黑装卸”联手骗取求职者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社、公安、住建、海洋发展四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介入协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公安机关介入协查范围、程序,部门协作联动处置欠薪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还将制度落实、欠薪排查、线索化解等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全市区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考核通报,进一步提升重视程度,激发区镇街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行业管理上,我市按照行业特点,一业一策,分类治理。建设领域,按照各级根治欠薪工作要求,人社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创新项目人工费拨付机制,由过去的“月度余额补差”改为“按月足额拨付”,有效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充足。今年以来,全市67个在建项目人工费全部按月拨付到位。渔业领域,结合实际会同海洋发展局研究制定书面船员用工合同,通过渔业公司、职业中介、渔港公司向广大渔船推广使用。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解决过去船东与船员之间口头约定工资纠纷多、处理难度大的问题。同时,依托“以港管船”的渔船管控机制,将签订船员合同作为渔船出海备案的重要方面予以重点监管,有效提高合同的签订率。目前,全市渔船船员签订书面合同12000份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渔船欠薪大幅下降。装卸领域,探索建立装卸备案制度、“红黑榜名单”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装卸队作业前必须先到注册地镇街和用工地镇街进行双备案,对因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榜名单”的装卸队实行作业限制。依托“以港管装卸”机制,要求已备案装卸队进港作业前,向渔港服务公司缴纳3万元工资保证金,用于欠薪时垫付工人工资。

问:治理欠薪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请问今年我们在根治欠薪工作上有什么打算?

答:今年,我们重点还是强化建设项目源头治理,今年,我们将联合住建、水利、交通及行政审批部门,狠抓在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管理。一是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与行政审批局联动,互通新开工项目开工许可信息,及时掌握新建项目市场准入情况,及时纳入平台管理,将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包单位足额缴存农民工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做好开工的前提条件。二是严格施工过程监管。充分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日常监管作用,严格落实项目按月按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进度款过程结算等制度,确保账户资金充足,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强化约谈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对拖延拨付人费、拖延支付工资和因违法分包转包引发欠薪问题项目,实施约谈提醒,督促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工整改处理,并记入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四是运用好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激励和惩戒作用。建立项目管理诚信档案,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每月进行汇总,记入档案,并通过钉钉群进行通报。对连续2年或3年未发生欠薪的施工总包单位给予新开工项目降低或免于存储保证金的激励,对连续2年发生欠薪或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施工总包单位给予新建项目加收50%或100%的保证金的惩戒,倒逼项目农民工工资应发尽发,杜绝欠薪问题发生。

问:刚才,你说在工程建项目欠薪治理上,运用好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激励和惩戒作用,你这里说的保证金,是不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是的,就是我就常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问:那么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的。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人社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9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办法。

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范围、缴存方式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 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第四条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从以上规定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施工企业特别关心的问题,《实施办法》有哪些要求?在差异化存储上有什么创新之处?

答: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切实利益。针对以往各地存储比例以及差异化存储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关于存储比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还有一个创新点,《办法》规定,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况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具体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这一规定,在很大在程度上减轻了施工总包单位负担。

二是关于差异化存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差异化存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减免措施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相关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规定: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存储,对施工总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具有激励和惩戒作用的。

问:《实施办法》对施工总包单位存储保证金有时间要求吗?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总包单位按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相关凭证。

问:工程建设项目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银行保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总包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新保函的,视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银行保函。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问:施工企业如不存储工资保证金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地?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施办法》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将给予施工单位失信惩戒。

问: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欠薪问题,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答: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属地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