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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2年09月01日 08:47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请您向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好吗?

答:好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是承担海洋渔业执法监管职责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能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2)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检查海域使用情况,负责渔港水域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

(3)负责禁渔区、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

(4)负责监督检查渔业准入、持证捕捞、水产苗种生产及经销;

(5)参与对渔船修造行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

(7)负责实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8)配合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渔事纠纷和渔港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参与海上抢险救助;

(10)依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11)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开海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会采取哪些有力措施来做好渔船管控工作,请毕队长简要介绍一下。

答:

1.强化执法检查。扎实推进秋冬季渔业执法行动,通过“圈港点船”工作法,强化海陆联动,对港池内停靠外籍渔船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查处“三无”、“套号”等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办案力度,加快案件处结,并以大要典型案件为突破口,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案件数量和质量。

2.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渔船包保、“双斗同显”监控船位等人防、技防各项措施,加强全程监管,始终保持对过户、涉韩入渔等重点渔船的严密管控,对外籍渔船全部全方位检查,加大岸线海域巡查力度,全面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3.狠抓海上安全生产。①强化局长督包制度,加强一线日常执法检查和隐患摸排,确保隐患整改彻底、渔港管理有序。②会同市气象局对每次异常天气预警进行分析研判,兼顾捕捞生产和异常天气安全管理,明确渔船归港时间,并对渔船进行“点穴式”信息推送。按照《异常天气违规渔船处理措施》,加强对超抗风违规作业渔船的处置管理,全面提升异常天气安全调度工作的严肃性和执法监管的权威性。③向镇街、渔港、渔企、渔船发放《渔业安全生产手册》《商渔船碰撞特点分析、有关规则与预防碰撞管理建议》,并通过播放《山东省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警示教育片》、开展安全宣讲、强化专题培训等形式,做到防商渔船碰撞人人知晓、人人关注。

4.全面抓好疫情防控。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以最高标准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渔港方面,督导渔港经营单位配齐防疫设备,建立防疫台账和消毒台账,严格执行进出港登记制度,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扫码登记,逐人检查健康码,把好渔港疫情防控“第一关”。渔船方面,重点做好经过重点地区和韩国登临渔船的管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对所有归港渔船开展防疫检查,逐船逐人检查测温记录、疫苗接种、健康码和渔船轨迹等,严防疫情海上输入。

问:防风险保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请毕队长介绍一下我市渔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答: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省、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切实抓好渔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可控。

1.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源头防控。一是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局长督包中队、业务科室参与督包、中队依港管船、驻巡港结合”的模式,成立由班子成员带队的6个督导组,定期深入中队开展督查;执法中队对32处重点渔港进行驻巡港检查,督导渔港服务公司做好渔船进出港检查登记工作。同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渔港、渔企和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加强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摸排整改,严查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压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联合各镇街持续加强对各渔港经营单位、涉海涉渔企业、海洋牧场平台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海洋渔业领域安全培训,督导企业加强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是压实渔港渔船主体责任。为筑牢渔港渔船管控防线,制定了《渔港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逐企业、逐港、逐船进行签订。四是压实联合监管责任。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全面加强渔港渔船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2.严格执法监管,加大隐患排查。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为着力点,以“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活动为抓手,积极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执法行动、渔船消防救生设施专项检查、全方位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行动。先后出动陆地执法人员5166人次,深入渔港、海洋牧场等4975个次,检查渔船3276艘次。

3.加强警示教育培训,提高渔民素质。加强与海事、应急、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召开了2场商渔船防碰撞船长见面交流会,组织32家渔港服务公司、船东代表,观看8部警示教育片及复工复产安全常识,为渔港负责人上好“开工第一课”;为加强对渔港、渔企及船东、船员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编制了《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组织镇街、中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及海上涉渔安全巡讲活动18期,制作安全宣传条幅240条,有限空间警示标语101个、印刷发放安全生产各类明白纸、宣传材料等1万余份。并邀请海事、海岸警察等人员,讲授防止商渔碰撞、海上急救、海上求生、消防等知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今年以来,共开办船员培训班60个,培训各类船员2200余名。

4.加强异常天气应急处置。为全面保障异常天气渔船作业安全,与气象部门建立了海洋气象应急保障合作机制,遇有重要气象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北斗、超短波无线电台、移动短信云平台等发送给渔港、渔船船东、渔船包保责任人等服务对象,落实避风转港措施。今年以来累计发送大风预警信息101次,约25.1万条。

5.健全海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修订了《荣成市海上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渔业应急处置措施及流程;在龙都、海成、人和、靖海、好当家等5处渔港成立志愿应急救援队伍;5月30日,会同石岛管理区等15家单位在石岛渔港组织开展了2022年荣成市海上渔业安全防台应急救援演练,出动船艇6艘,参演人员80多人,进一步强化了各参演单位、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为海上安全应急管理提供了保障。

问:捕捞渔船“未报告禁进港”制度自9月1日起实行,请刘队长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所有渔船(含本籍、外籍)进入渔港必须提前报告,未提前报告并经批准的渔船不得进入我市任何渔港停靠(以下简称“未报告禁进港”)。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1.渔港经营单位是渔港执行“未报告禁进港”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汇总和向渔业主管部门提报拟进港渔船情况;船东是渔船执行“未报告禁进港”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提前报告拟进港渔船有关情况,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渔港经营单位的检查和调度。

船东安排他人代为报告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渔港经营单位应将委托证明存入渔船相关档案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备查。

2.进港渔船必须提前12小时以上向拟停靠渔港报告。报告以填写《进港信息登记表》的形式向渔港经营单位书面提出,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报告。

渔港经营单位收到拟进港渔船报告后,应及时确认渔船情况,对不符合进港要求的禁止进港,对符合进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汇总,每天上午7时-8时和下午17时-18时提报至所属渔业执法中队,渔业执法中队可根据疫情防控等工作要求对拟进港渔船进行统一安排。

3.渔船应当按申报的进港时间进入渔港,原则上偏差不得超过1小时;超过1小时的须重新报告,由渔港所属渔业执法中队指定渔船进港时间。

渔业执法中队对经研判的禁止进港或需调整进港时间的渔船,应当提前通知渔港经营单位,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渔船。渔船对禁止进港或进港时间调整有异议的,可向渔业执法大队提出,在渔业执法大队作出决定前,渔船应当执行渔业执法中队的意见。

4.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巡逻,对未报告、未经同意的进港渔船予以控制,并立即报告所属渔业执法中队。

渔业主管部门驻巡港人员应将进港渔船报告情况作为驻巡港检查内容,执法中队每天2次将报告进港渔船名单下发至驻巡港人员,驻巡港人员对照名单进行核查。

5.对异常天气避风、船舶故障等特殊、紧急情况,应当允许渔船先进港再报告或进港与报告同步进行。

6.渔船进港后应当按规定使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的渔港执法APP如实上报相关信息。渔业执法中队应及时核查、处置渔港执法APP中的自动预警信息和系统提示渔船异常信息。

7.渔港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检查、登记,允许未经报告及批准的渔船进港,或者发现未报告渔船不及时上报的;渔船未按规定报告进港信息、不服从进出港调度和监督管理,均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渔港经营单位同步计入渔船组织化考核;对违规三次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渔港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对渔船依法予以禁止离港。

问:开海后,海上“外防输入”压力增大,如何加强渔船疫情防控,确保我市渔业生产规范可控,请于科长介绍一下渔船防疫要求。

答:1.渔船经营者(含渔船所属企业、个体船东及实际经营人)负责严格排查船员来源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及是否发生涉外接触等情况,船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方可登船。

2.渔船出海前,渔船经营者负责按规定到渔港经营企业完成出港登记并向海洋发展局报备,必须配足测温仪(枪)、防护口罩、清洁消毒等防疫物资。

3.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船长为海上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负责渔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的具体落实,承担执行不到位的首要责任。

4.海上作业期间,船长负责严禁靠泊、接触与正常生产作业无关或者涉外、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人员及海上构建物,严禁从事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5.船长负责对所有船员在每日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并如实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症状的,立即报告属地镇街及海洋发展局,并采取船体消毒、船员隔离等措施,返航至指定港口。

6.渔船归港前,渔船经营者须至少提前12小时向渔港经营企业报告(渔港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批准时间进港;渔船靠港后,船长负责督导全体船员完成渔港经营企业及所属区镇街组织的核酸采样,采样结束后方可正常作业,在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船长负责监督船员不得离港。

7.省外来威渔船及7天内途经或停靠有疫情风险地区或港口、7天内船员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渔船,渔船经营者必须提前、如实报告,并负责组织所有船员通过“入威返威人员疫情防控自主申报系统”进行报备,需实行隔离管控措施和加密核酸检测的,按规定严格落实。

8.涉韩入渔渔船必须在符合规定的海域作业,归港后必须在定点港口接受防疫检查;发生外方登临检查等涉外接触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海洋发展局,并按规定返港和执行隔离、核酸检测等防疫要求。

9.渔船经营者对船长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负监督、管理责任,应当按属地镇街及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的要求,对未严格履职的船长进行调整。

问:据了解,为加强渔业港口规范化管理,保护渔业港口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威海试行启动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请毕队长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结合全市渔业港口管理工作实际,威海制定了《威海市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流程及申报材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许可范围。我市人工渔业港口区域,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提供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二)许可条件。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①依法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②渔业港口符合全市渔港布局规划,并依法建设,渔业港口使用的土地、海域依法办理权属登记;③依法制定渔业港口管理章程,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①码头、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渔港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为休闲渔船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③为渔船提供码头、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④为渔船提供修造服务的,应当具有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⑤为渔船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的,应当具有符合标准的接收船舶、设施和车辆。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流程及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初次申请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提交:①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②依法成立经营组织的证明文件;③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④主要经营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作业资质证明;⑤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⑥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口管理制度、渔港安全应急预案等;⑦《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的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情况;⑧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材料。 

2.变更登记。渔港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①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②渔港经营人信息变更证明文件;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3.证书换发。《渔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渔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①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②原《渔港经营许可证》;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4.证书补发。渔港经营许可证遗失或灭失的,应当申请证书补发,并提交:①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②证书遗失或灭失登报声明,且登报十五日以上;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5.注销登记。渔港经营人不再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①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②不再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证明文件;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方案》要求,我市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渔港,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方案印发后一年内依照本方案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停靠44.1千瓦以上渔船及非本市籍渔船(恶劣天气避风除外)。对违规经营的,由市海洋发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今年我市继续获批实施鱿鱼专项捕捞,对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渔民的一致欢迎和好评。请刘队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鱿鱼专项捕捞工作情况。

答: 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根据省、市主管部门工作安排,2022年度鱿鱼专项捕捞于8月1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进行。

(一)基本情况

1、我市获批2022年伏季休渔期鱿鱼专项捕捞资格渔船共计101艘(占威海地区指标总数75%),其中拖网渔船22艘、刺网渔船27艘、围网渔船52艘。除2艘围网渔船因疫情致广西船员未到位外,鱿鱼专项捕捞渔船实际出海99艘。

2、全市设立5处鱿鱼专项捕捞定点渔港,每艘渔船在鱿鱼专项捕捞期间只可申请一处停靠、交易港,5处定点渔港及渔船情况为:海成渔港25艘,赤山渔港21艘,龙都渔港13艘,沙窝岛渔港8艘,人和渔港34艘。

3、本年度鱿鱼专项捕捞作业海区为:87、88、95、96、105、106,作业时间14天,8月15日11时40分所有作业渔船全部按期返回。

4、经统计,本年度鱿鱼专项捕捞共完成渔获量1581508公斤,报告总产值33137122.43万元,其中鱿鱼产量1544102公斤(注:按规定鱿鱼产量不得低于总渔获量的85%),在作业时间同比减少33%的情况下,鱿鱼产量增加14.5%。

(二)专项捕捞开展情况

1、提前谋划。为确保专项捕捞工作顺利开展,市海洋发展局于7月初成立2022年度鱿鱼专项捕捞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党组成员及业务科室、执法中队的职责任务,先后组织渔港公司和船东召开两次专题工作会议,严谨制定指标分配、渔船核验、船员管理等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捕捞工作谋划到位、基础扎实。

2、开展培训。针对本年度专项捕捞及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拖网渔船首次参加等实际情况,于7月中旬开始对取得资格船东、船长专门组织以海上疫情防控,渔业安全生产,填写《渔捞日志》等为内容培训会议,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分别在市海洋发展局、成山镇、石岛港湾街道办事处、人和镇开展定向宣讲,共计培训船东、船长400余人次。

3、渔船检验。7月份起,结合渔船线缆整治和渔港安全检查,以作业类型、安全设施设备为重点,分别由执法中队和业务科室组织对所有专项渔船逐艘进行两次身份核验,并邀请省专班驻威工作组进行核查,确保出海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合规。

4、陆地检查。陆地执法中队在各定点渔港每天安排一名中层骨干带领2名以上执法人员驻点,对归港渔船逐艘检查航迹、渔获、船员配备、《渔捞日志》记录等情况,并现场督导渔港公司落实对工作人员及进港收货人员防疫管理。8月15日渔船返港后立即对接属地镇街,有序完成1467名船员两次核酸检测,保证执法监管、疫情防控规范到位。

5、海上巡查。安排中国渔政37529、中国海监4064执法船全程参加省厅组织的专项捕捞伴航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海上鱿鱼捕捞作业渔船的证书证件、《渔捞日志》、作业类型、网目尺寸、安全通导设施设备等情况,共计检查渔船39艘,航行800余海里。

6、技防管控。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在技防管控系统中设置专项捕捞区域标识,并安排专人对所有专项捕捞渔船实时监控,对3艘次超出核准区域航行以及北斗等通信终端异常的渔船及时提醒,形成专项捕捞管控工作合力。

7、认真汇总。督导作业渔船按规定每日12时之前通过“渔港通APP”上报渔获物产量,执法中队每日统计定点渔船报产情况,渔政监督科汇总后每日14时前上报威海市局,对异常数据第一时间检查核对,确保相关数据规范准确、报告及时。

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事关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渔民群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请于科长介绍一下政策实施有关情况。

答: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自2021年起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对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申报和发放等予以明确。总体思路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子以适当补贴。

(一)补贴依据。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年起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二)补贴对象。为合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 齐全、有效;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三)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 50%。2021年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 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 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30%。自 2022年起负责任捕捞补贴中进出港报告所占比重30%;船位监测所占比重 30%,渔捞日志所占比重 10%,定港上岸所占比重 1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所占比重 20%。

3.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做好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汇总。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发放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扣减事项。

1.(海洋伏季休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港定点休渔的,给予 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违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其他伏季休渔违规情节参照当年度我省伏季休渔管理方案扣减规定执行。

3.(专项捕捞)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 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子负责任捕捞补贴。

4.(进出港报告)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子该项补贴。

5.(船位监测)一年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6.(渔捞日志)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立案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1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子该项补贴。

7.(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 2022年起实施)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立案处罚 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 50%;一年内被立案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子该项补贴。

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五)不予补贴渔船。

1.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子补贴。

2.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子补贴。

3.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4.使用的作业类型为国家、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渔船,不子当年度补贴。

5.作业类型由拖网改为刺网、围网、钓具但仍从事拖网作业渔船,不子当年度补贴。

6.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的渔船,不予当年度补贴。

(六)注意事项

1.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违规渔船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0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 97号)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其他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比例由各市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出现月份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月份子以扣除。

3.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4.已核准参加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复日期开始,不再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的,按照《渔业船舶折解、销毀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月份,灭失渔船以《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月份。

6.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金额。

7.钓具渔船自 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8.方案所称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所有人均为捕捞许可证证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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