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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税务局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2年08月09日 08:46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赵局长,看新闻说今年买车可享受车购税减半政策,能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买什么样的车可享受车购税减半吗?

答: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问:赵局长,听说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了,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政策吗?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赵局长,今年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是“留抵退税”,请问今年实行新政策后,哪些企业可以退税?

答: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今年新政策可以留抵退税的企业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存量留抵税额。

问:这个政策太好了,可以让企业获得“资金流”,极大提振了市场主体的信心。请问赵局长,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流程麻烦吗?

答: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流程非常便利。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

问:赵局长,今年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延续和扩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赵局长,听您刚才的介绍,今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相比去年似乎有所变化,我们也收到很多企业咨询,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10号公告扩大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赵局长,还有一些企业问,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赵局长,对于2020年度设立的企业,已完成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赵局长,有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答: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根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赵局长,有的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在财税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全额缴纳的“六税两费”可以退税吗?

答: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问:赵局长,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写了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今年是否延续该政策?

答:根据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填报相应的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问:赵局长,有企业纳税人咨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什么时间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赵局长,据了解近期税务系统正在进行全电发票扩围,请您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全电发票,具体是怎么扩围的?

答: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简单的说,全电发票就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行工作统一安排,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深圳市等五省市纳税人开具发票,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届时,五省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五省市纳税人取得上述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仍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等操作。

问:赵局长,2021年四季度以来国家对制造业实施的缓税政策中所延缓缴纳的税款具体需要什么时候缴纳?

答:2021年10月29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自2021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 11月、 12月 (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2022年2月28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对2021年四季度符合条件的缓缴税费的缴纳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上述延缓税款在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到8月15日后,两次公告涉及的延缓税款陆续到期,请各位纳税人统筹做好资金准备,以免到期未缴造成欠缴税款而影响纳税信用。

问:赵局长,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50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中的“中小微”标准,是通常的工信部和统计局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提出的中小微企业,既不是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微企业口径,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具体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主体满足其一即可。需要说明的是,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12号公告明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问:赵局长,今年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新增了一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都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时间: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问:赵局长,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施行,请问相比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的变化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与现行税制相比,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是降低五类应税凭证适用税率。

1.承揽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2.建设工程合同(含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3.运输合同: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4.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万分之五改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二是细化了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三是明确了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为:

1.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3.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问:赵局长,单位想要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纳税信用等级有什么要求吗?

答:需要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的相关条件,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方可申请留抵退税。

问:请问赵局长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答: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税务机关将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个等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可以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结果信息查询-纳税信用结果查询”进行查询。

问:赵局长,有企业咨询,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很高,可以修复为更高级别吗?

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问:赵局长,城乡居民社保费牵涉着千家万户的利益,2023年度城乡居民社保费缴纳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调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即2023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将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缴纳,请广大市民朋友注意时间,及时缴费。

另外,为了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期也会随之一并调整。

问:能不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单位社保费缓缴的政策?

答:好的。

社保费缓缴政策: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这5类特困行业可以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5-12月,失业和工伤保险缓缴自审批月份起不超过一年。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这17类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2022年底,失业和工伤保险缓缴期限自审批月份起不超过一年。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缓缴期限均不超过2022年底。

注意:①以上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在2023年1月底前完成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需在缓缴期满的次月底之前完成补缴。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②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时,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费款。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的缓缴政策: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7月属期医保费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2022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2022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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