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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减灾救济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2-08-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22
    • 发文字号:荣政办字〔2022〕25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荣政办字〔2022〕25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荣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3.2信息管理与发布

3.3应急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5保障措施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4.2培训

4.3考核奖励

5附则

5.1预案修订

5.2预案解释

5.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荣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者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统战部、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旅局、团市委、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外事服务中心、科协、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红十字会、城铁荣成站、气象局、荣成海关、石岛海事处、成山头海事处、水务集团、武警荣成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2.1.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加强舆论引导。

(2)市委统战部、市外事服务中心: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相关事宜。

(3)市人武部:组织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4)团市委:组织志愿者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通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市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减灾委开展其他工作。

(6)市发改局:负责防灾减灾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安排、监督和管理,协调落实建设资金;指导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粮食供应。

(7)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勘查理赔。

(8)市工信局: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保障灾后无线电通信的使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9)市教体局:收集、汇总教体系统内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教体系统内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教体系统内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0)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工作;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制造散播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撤离工作;确保灾区物资运输安全畅通;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和低保人员进行救助;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12)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市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预算,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与市应急局会商地质灾害损失情况,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按照要求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与市应急局会商森林火灾、病虫害损失情况。

(14)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抢险救灾部队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

(15)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并指导灾后修复。

(1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民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

(1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和机场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8)市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管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监测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指导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做好人畜共患疫情的控制工作;与市应急局会商农业因灾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理赔工作。

(20)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与市应急局会商渔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开展相关补救与恢复工作。

(21)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22)市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监测灾区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防疫、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3)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24)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5)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市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2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27)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灾情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8)市红十字会:负责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

(29)城铁荣成站:恢复受损基础设施,保障运输畅通;组织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30)市气象局:负责对各种气象灾害进行实时监测;负责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海洋预报、火险气象等气象预报的发布;管理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1)荣成海关:为抗灾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进出境提供服务。

(32)石岛海事处、成山头海事处:为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船舶进出港口提供服务。

(33)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和演练工作。

(34)武警荣成中队:组织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35)市水务集团: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确保用水安全。

(36)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

(37)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38)各区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抗灾救灾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减灾委根据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石岛海事处、成山头海事处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市政府或属地各区镇、街道牵头,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石岛海事处、成山头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荣成中队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兼)职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转移和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属地区镇、街道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转移措施,并保证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市政府及属地区镇、街道牵头,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市政府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供应,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和海洋水文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市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做好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市现场指挥部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市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0)涉外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公安局、商务局、外事服务中心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政府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灾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抢险、恢复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善后处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组成,负责灾害的善后处理和理赔工作。

2.5专家组

市减灾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机关部门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总体评估;负责适时开展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灾害预防和救援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为市减灾委决策提供科学建议。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镇、街道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并通报威海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市应急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局、城铁荣成站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信息管理与发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和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应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本级政府和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将灾情审核、汇总后向本级政府和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3)对于干旱灾害,各区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将灾情信息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至市应急管理局,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各区镇、街道应将最终灾情信息报至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及时核报。

(4)市政府及各区镇、街道要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2)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市委、市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3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3.3.1Ⅰ级响应

(1)启动程序。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3000间或者100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②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减灾委向受灾镇街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减灾委要求,及时向受灾镇街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申请威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向威海市政府或者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为受灾镇街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受灾镇街。

⑤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城铁荣成站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⑥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水务集团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行业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道路、桥梁的抢通、保通工作,灾损道路交通设施的鉴定、评估、抢修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⑦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⑧市应急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⑨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市减灾委组织各区镇、街道、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者50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者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②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申请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向威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级和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局、城铁荣成站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自然资源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⑥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⑦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属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⑨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者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④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市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⑥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⑧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3.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4.1过渡期生活救助

(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政府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上报威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4.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初开始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各区镇、街道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各区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中下旬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3)根据各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上级及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3.4.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有住建局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灾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3)市应急局、住建局、财政局结合灾区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上级拨付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威海市财政局、应急局。

(5)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财政、应急、发改(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3.5保障措施

各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队伍、资金、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5.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1)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长效投入和自然增长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当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筹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通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对因灾受损的居民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理赔。

3.5.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镇(街道)二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5.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3.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3.5.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城铁荣成站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2)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市级以上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的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予以免缴路桥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3)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3.5.6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镇街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通信等基本需要。

(4)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镇街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3.5.7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2)建立专家队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3.5.8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5.9科技保障

(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5.10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2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3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荣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5.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