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荣政办字〔2022〕24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荣成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分类与分级
3.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3.2事件分级国家标准
3.3应急响应分级
3.4处置措施分级
4 监测预测
4.1预防
4.2监测
4.3预测
5 预警
5.1预警分级
5.2预警发布
5.3 预警级别调整
5.4 预警变更与解除
6 信息报告
6.1报告责任主体
6.2报告时限和程序
6.3报告内容
7 应急处置
7.1先期处置
7.2分级响应
7.3现场指挥部
7.4应急处置
7.5扩大响应
7.6应急联动
7.7社会动员
7.8应急结束
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9 恢复与重建
9.1善后处置
9.2保险
9.3总结评估
9.4恢复重建
10 应急保障
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11.1宣教培训
11.2应急演练
12 责任与奖惩
13 附则
13.1预案制定
13.2预案修订
13.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荣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使用过程中(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气象局、中国移动荣成分公司、中国联通荣成分公司、中国电信荣成分公司、荣成市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决定和部署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应急事项;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3 分类与分级
3.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又分易燃液体火灾、易燃固体火灾、自燃物品火灾、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易燃液体火灾往往发展到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单纯的液体火灾一般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窒息。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又分爆炸品的爆炸,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易燃气体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分为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化学品灼伤比物理灼伤危害更大。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3.2事件分级国家标准
事件分级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4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一级(特别重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2.2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重大)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2.3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较大)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2.4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四级(一般)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危化品的特性,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市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3.3.1市级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造成)本预案3.2.1、3.2.2和3.2.3规定条件,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需报国家、省和市并申请支援或需组织我市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1~2死亡、8~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国家、省、威海市成立工作组赴我市指导应对处置的。
3.3.2市级二级应急响应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组赴我市指导应对处置的;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的;初判发生(或造成)6~7人重伤或者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3市级三级应急响应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应对处置的;初判发生(或造成)3~5人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4市级四级应急响应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初判发生(或造成)1~2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4处置措施分级
3.4.1一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9)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积极搜救失联人员,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确认搜救无望,可采取措施终止有关搜救工作,并予以公布。
(11)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2二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6)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3三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市级三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4G单兵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相关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医学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故应对产生的废物。
(5)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4四级响应措施
当启动市级四级应急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利用无人机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相关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4 监测预测
4.1预防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2监测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因素分析、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数据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并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预测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因素分析、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
5 预警
5.1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5.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遵照执行。
5.4 预警变更与解除
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由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威海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6 信息报告
6.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威海市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威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6.2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发地政府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73号)文件要求,10分钟内以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值班室,并确保与报送市委值班室信息同步,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6.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书面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7562158 。
7 应急处置
7.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市指挥部。
先期处置内容主要包括:封锁事发现场,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排查危险因素及控制危险源,依法保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7.2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态初判由市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7.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7.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救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7.3.2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做好事故现场区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安全监测和设施安全处置及抢修工作,防止发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过高引发次生灾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出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及市现场指挥部;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立即报告市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及市现场指挥部。
7.3.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7.3.4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职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做好人员疏散后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7.3.5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有关医疗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救治,并适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者危重病人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7.3.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7.3.7秩序维持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
7.3.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7.3.9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视情向威海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的支持。
7.3.10群众生活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7.3.11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气象局、事故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监测检验队伍,快速测定事故的生产安全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生产安全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资料保障服务。
7.3.12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局
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3.13供电、通讯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荣成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荣成分公司、中国联通荣成分公司、中国电信荣成分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灾电力、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快速修复被毁坏的电力、通信设备和基础设施,必要时,启用备用电力、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及事故地区的电力、通信联络畅通。
7.4应急处置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本预案3.4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涉及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突发事故影响化学品生产安全的,及时通知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并配合牵头应对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初判级别为市级应对或进行先期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由其他突发事故导人身财产损失和威胁的,及时按照《荣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度安排,参照《荣成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荣成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荣成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荣成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荣成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荣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规定通报牵头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配合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预案要求统一对外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在必要时应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5扩大响应
如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荣成市部队或威海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7.6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7.7社会动员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7.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
(4)镇街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9 恢复与重建
9.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9.2保险
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9.3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通报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
9.4恢复重建
一般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事故发生单位负责。
10 应急保障
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要的队伍、装备、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等方面,应制定相应规划或列出计划,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告知相关职责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应确保相关合理需求得到满足。
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11.1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2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经常组织开展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情况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2 责任与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附则
13.1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制定、管理并组织实施。
(2)各镇街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3.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3.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印发的《荣成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荣政办发〔201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