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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2-08-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22
    • 发文字号:荣政办字〔2022〕23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荣政办字〔2022〕23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荣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预防措施

3.5 预警状态结束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联动

4.4 区域合作

4.5 响应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

7.2 指挥平台

7.3 应急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7.5 应急避难场所

7.6 通信电力

7.7 交通运输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9.4 名词术语解释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荣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荣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响应(重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响应(较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Ⅳ级响应(一般)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荣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领导机构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威海银保监分局荣成监管组、国网荣成电力公司、城铁站、驻荣部队、武警荣成中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区镇(街道)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荣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疫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讯运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和水利供水设施抢修、水情监测、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

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教体系统内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融媒体中心: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放预警信息等。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负责发射塔的管理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威海银保监分局荣成监管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国网荣成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城铁站:负责所辖高铁线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高铁线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驻荣部队: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荣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荣成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2.2 办事机构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属地区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组

荣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灾区区镇(街道)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区镇(街道)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驻荣部队、武警荣成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灾区区镇(街道)卫生机构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区镇(街道)政府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荣成电力公司及灾区区镇(街道)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灾区区镇(街道)政府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5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

主要职责:分析灾害原因,统计分析灾害损失等工作;解决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等。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级别

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

3.2 预警发布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市气象局组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自然资源局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预防措施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2)区镇(街道)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3.5 预警状态结束

经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评估显示不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或经采取措施,危险已解除,报领导批准后,可解除预警,同时预警状态结束。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4.1.2 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委会、区镇(街道)等应立即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市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4.2 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4.2.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区镇(街道)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4)由市政府或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6)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7)市政府或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8)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9)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区镇(街道)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4)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灾区区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6)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7)派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8)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当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拨付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视情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2)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5)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或灾区区镇(街道)申请,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7)根据当地申请,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8)根据当地申请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视情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建议,按照上级政府的指导开展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灾情险情。

(3)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调度灾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5)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7)根据当地申请,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8)根据当地申请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在先期处置基础上,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申请,按照上级政府的指导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10)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联动

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和处置现场应急救灾的事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应急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社会治安组、灾情评估组均属于赴灾区现场的应急工作队伍,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应急专家组接受市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派员赴灾区现场,到达现场的人员均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灾区区镇(街道)、各级各类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均接受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驻荣部队、武警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4.4 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协调区镇(街道)之间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合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协作联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由威海市政府决定。

4.5 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上级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的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灾害核定工作,对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保险及其监管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和物资。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5.2 社会救助

市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统战部、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和救灾需求进行国际、国内救助呼吁,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救助等活动。

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威海市政府、荣成市政府,或者由国务院、省政府、威海市政府、荣成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预测预防、加强应急准备和改进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相关措施;对灾区灾民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救助措施。

5.4 恢复重建

(1)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威海市政府统筹安排,或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威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建议意见,由我市组织实施;需要省支持的,由威海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性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我市负责。

(2)要根据地质灾害情况,统筹规划、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重建中应依法将典型地质灾害遗址、遗迹的保护列入重建规划。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报告上级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政府通告、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搜索、专业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舆情状况;对重要舆情进行核实和报告,及时掌握舆情,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如实报道、主动引导进行澄清。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驻荣部队、武警部队应加强地质灾害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自然资源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应急技术支撑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5 应急避难场所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 通信电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7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及区镇(街道)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8.2 宣教培训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4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应对的中型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