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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263H/2022-06110
    • 发布单位:荣成市住建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2-08-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房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0:38 来源:荣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荣成市发改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的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考试和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021年1月我市培训的房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可暂代职业资格从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月,之后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从业证书,才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市住建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大众公示。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45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期房须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须公示不动产产权登记证)。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用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开发商委托房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必须与房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产经纪机构进行分销的,必须由上级经销房产经纪机构与下级经销房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合同报市住建局住保中心备案。分销商必须具备资质,并在市住建局住保中心备案。

所有分销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均由一级房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开发商委托的房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分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与开发商的预售监管资金管理挂钩(详见《荣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人社局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市住建局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构建荣成市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及房产信息查询资格。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将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市住建局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报荣成市社会信用中心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销售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按上述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处罚外,还要与开发商的预售监管资金管理挂钩,与提高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联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