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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姜大队长,消毒管理是开展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对公共用品消毒,消毒液是如何配比的?答:好的。市面上卖的84消毒液种类很多,配比也是多样化,但大家一定通过正规的商场超市或者采购商购买。购买的84消毒液上所标明的有效氯含量也不相同。

访谈时间:2022年7月7日

主题嘉宾:大队长 姜志平 副大队长 王文强

访谈内容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姜大队长,消毒管理是开展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对公共用品消毒,消毒液是如何配比的?

答:好的。市面上卖的84消毒液种类很多,配比也是多样化,但大家一定通过正规的商场超市或者采购商购买。购买的84消毒液上所标明的有效氯含量也不相同。下面给大家讲一下具体的配比方法:以有效氯含量为5%左右的84消毒液为例,使用原液浓度5%的84消毒液配成1L的500mg/L的含氯消毒液需要使用10ml的84消毒液加990ml的水。

84消毒液可以对地面、物品表面、日常用品进行消毒,使用方法如下。(一)房间地面表面: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二)门把手、电话、面、洗手盆、开关、热水壶、坐便器等日常可接触的物品表面:使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2次;(三)(毛巾、围布、床单等)日常用品: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半小时后清洗。


问:姜大队长,请问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当怀疑自己有职业病时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是不是职业病:

一是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三是必须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是必须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应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问:现在社会上的早教机构有的增加了托育服务,请问姜大队长,国家对托育机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开办托育机构应该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在开展托育服务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答: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主要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办托育机构,必须要先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然后到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在备案的时候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保育员证、保健老师证、健康合格证、“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托育机构的场地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当布置在一楼,当布置在一楼确实有困难,可以将托大班布置在二楼。

托育机构在开展托育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尤其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托育机构管理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因此,市卫生健康局将加大对该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我市托育机构规范化执业。


问:现在各小区里都安装了现制现售饮水机,而且还有很多商家做水卡充值优惠活动,请问姜大队长,国家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制作饮用水的设备要符合什么样的卫生要求?处理完的水达到什么样的卫生标准才算合格?

答: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供应的饮用水。其原理和家用净水器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水通过不同的过滤材料,层层过滤,将水中杂质去除掉。最后采用臭氧或者紫外线消毒后储存备用的。

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该《通知》明确了三点要求:一是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二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三是各地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监管力度。要强化生产销售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投放市场的标准有:一是必须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三是设备维护需要专人负责,并按照相关卫生要求定期更换滤芯,定期对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处理完的水的水质进过检测各项指标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并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

问:王副大队长,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医师法》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等方面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好的。新颁布的《医师法》共7章67条,回应了现实中的部分问题与社会上的诸多关切,加强了与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积极总结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突发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社会各界应当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1、《医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置在首位,作为首要出发点。

2、《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3、《医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4、《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5、《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

1、对于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医师遵循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降低。

2、《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保持一致,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三)进一步增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进一步规范了放管并进的多点执业行为。

《医师法》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将有违医学道德伦理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六)传承中医文化,加强中西医结合。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七)将医师的防控防疫责任义务入法。

《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八)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该规定与2017年6月1日起试行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以及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共同构建以人为本的信息数据安全体系。


五、王副大队长,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医师法》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等方面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好的。新颁布的《医师法》共7章67条,回应了现实中的部分问题与社会上的诸多关切,加强了与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积极总结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突发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社会各界应当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1、《医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置在首位,作为首要出发点。

2、《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3、《医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4、《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5、《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

1、对于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在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时,均强调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医师遵循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降低。

2、《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保持一致,新增了医师不得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将取得患者同意的标准更新为“明确同意”。

(三)进一步增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医师的报告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进一步规范了放管并进的多点执业行为。

《医师法》对于近年来逐渐放开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同时对医师不按注册地执业的,也规定了违法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将有违医学道德伦理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六)传承中医文化,加强中西医结合。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七)将医师的防控防疫责任义务入法。

《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八)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该规定与2017年6月1日起试行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以及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共同构建以人为本的信息数据安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