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DR-2022-0540001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荣烟专[2021]1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于城区社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90米以上,于乡镇(街道)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常住居民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不超过8个。
二、对《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7月2日起施行。
附件: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1日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工作。
第三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是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零售点的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其销售对象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过度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有陈列烟草制品的货架或展示柜;
(二)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属于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并且不得与住所相连通。申请人的货物仓储场所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三)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属于自有房屋的,申请人需出示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于租用房屋的,需出示租用房屋一年以上期限(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止)的有效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以供查验;
(四)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否则,视为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最小市场单元划分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将荣成市城区社区、乡镇(街道)作为最小市场单元。
(二)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测算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以辖区内人口数量、面积、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四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等多项指标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确保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测评,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标准,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九条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于城区社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90米以上,于乡镇(街道)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常住居民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不超过8个。
最小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零售点数量标准上限后,该最小市场单元即行冻结,不予新设零售点,有歇业、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零售点数量减少后低于零售点数量标准的,实行退一办一。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设立零售点可不受区域市场单元数量和间距标准的限制:
(一)城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有专门摆放烟草制品柜台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店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等场所内部,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高铁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在300人以上、施工期限超过2年、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建筑工程竣工期限;
(五)工业园区、部队营区、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内,不足5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每2000人可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七)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每200个经营户(户数以市场管理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可设立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八)根据荣成辖区渔港码头规模情况、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分别确定渔港码头内零售点数量,其中石岛渔港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45个;鑫发码头、桃园码头、石岛新港零售点数量分别最多不超过10个;蚧口码头、成山河口村码头零售点数量分别最多不超过5个;其它渔港码头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规定第九条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失业人员、军烈属、复退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且仅限申办一个许可证;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
(三)已取得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距离其出入口中心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歇业手续,又在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最小市场单元数量限制,可以适当降低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30%。
第十二条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中所列事项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附件2 。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按受理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因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所限不能办证的,可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城市化程度等,动态调整各市场单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等,幼儿园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持证零售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不低于”、“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等零售业态的界定,按照相关行业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距离最近的零售点进出口中央的最短距离,即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条件下,通过以上两个中央点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或行业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2021年12月24日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印发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荣烟专[202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附件:1.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2.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
附件1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
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序号 | 镇街 | 单元网格 设定数量 | 序号 | 镇街 | 单元网格 设定数量 |
1 | 曙光社区 | 12 | 22 | 桃园街道 | 115 |
2 | 蜊江社区 | 14 | 23 | 港西镇 | 91 |
3 | 河东社区 | 23 | 24 | 崂山街道 | 126 |
4 | 香河社区 | 26 | 25 | 俚岛镇 | 150 |
5 | 花园社区 | 30 | 26 | 寻山街道 | 88 |
6 | 北环社区 | 19 | 27 | 城西街道 | 38 |
7 | 三环社区 | 16 | 28 | 港湾街道 | 395 |
8 | 华侨社区 | 13 | 29 | 虎山镇 | 89 |
9 | 南山社区 | 32 | 30 | 大疃镇 | 31 |
10 | 双泊社区 | 41 | 31 | 埠柳镇 | 44 |
11 | 府新社区 | 20 | 32 | 王连街道 | 30 |
12 | 青山社区 | 39 | 33 | 东山街道 | 88 |
13 | 得润社区 | 27 | 34 | 成山镇 | 222 |
14 | 河西社区 | 29 | 35 | 夏庄镇 | 30 |
15 | 玉龙社区 | 37 | 36 | 斥山街道 | 188 |
16 | 康平社区 | 9 | 37 | 荫子镇 | 29 |
17 | 沽河社区 | 36 | 38 | 宁津街道 | 102 |
18 | 台上社区 | 11 | 39 | 上庄镇 | 56 |
19 | 新庄社区 | 19 | 40 | 滕家镇 | 59 |
20 | 崖头社区 | 33 | 41 | 崖西镇 | 38 |
21 | 德平社区 | 28 | 42 | 人和镇 | 277 |
附件2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申请以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储藏室、车库以及位于住宅、公寓等二楼以上区域、信息网络等形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不能采取限制未成年人买卖烟草制品措施的无人超市(商店);
(二)主营业务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与食杂无关的行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行业,物流快递、建筑装潢、纺织服装、医药医疗、家具家私、机械维修、五金交电、通讯电子、美容美发、洗涤化妆、洗浴足疗、网吧、游戏厅、学生用品、儿童用品等场所。
四、经营区域方面
(一)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
(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三)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纳入征收规划区域的拆迁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