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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0:23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近年来,随着《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完善,法治统计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请你介绍一下《统计法》的修订过程及新《统计法》的亮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施行,至今经历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我们现在执行的新《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家都知道,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可以说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种羁绊。1996年修改统计法之后,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全面发育,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广大的公民日常生活中,诸如择业就业行为,统计数据也越来越成为公众选择的重要参考;并且,在对外开放、国际交往中,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影响也越来越大。基于此,怎么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9年新修订的《统计法》应运而生,为统计法律体系的完善树立了定海神针,为法治统计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无限生机。

2009新修订的《统计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这部新修订的《统计法》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具有如下七个方面的亮点:第一,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强调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七,健全了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机制。


问:2017年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统计法实施条例》,请你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五大新特点。

答:《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在原来施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基础上,于2017年4月12日经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公布为《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更加有力地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

《条例》呈现出如下五大新特点:一是强化统计责任担当,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二是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对《统计法》中规定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了细化;三是维护调查对象权益,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四是推进统计公开共享,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重点内容;五是强化监督问责,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于局长,你能不能向听众介绍一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有关统计调查方面的文件的情况?

答:大家都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2016、2017、2018连续三年相继出台了关于统计工作的3个重要文件,也就是我们简称的《意见》《办法》和《规定》。这三个重要文件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进行了科学统筹、强力规范。现在,我们把三个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再次系统解读一下。

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是改革的责任主体,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基本取向,强化责任担当,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改革,坚决端正思想认识,坚持从改革大局出发,坚定抓好改革落实。《意见》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全面加大《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及威海市委市政府也配套出台了《全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求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办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坚强保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着坚强支撑。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落实执行《办法》,对全面提升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出了严肃规定,对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进行了着重规范,指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综上所述,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的主要精神就是:严格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肃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确保党和政府公信力不受影响,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取信于民。


问: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当前统计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出台《监督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监督效能。

《监督意见》强调,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监督意见》的出台,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从体制机制上对前面提到的《意见》《办法》《规定》的一脉相承与成龙配套递延深化,对于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提供了重要遵循,对于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重大。


问:你刚才也提到学习贯彻《监督意见》意义重大,请你介绍一下《监督意见》的主要任务。

答:(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问:听了你的介绍,了解到统计监督是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市委市政府在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为全面加大《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十五届市委第1次常委会议、十九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扩大)会议及时进行了学习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监督意见》精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行动自觉。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统计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严肃政治任务、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上来。二是坚决贯彻落实,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充分发挥好统计数据的监测和预警作用,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找出发展中的短板弱项,提出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三是夯实基层基础,责成统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区镇街和重点企业深入学习《监督意见》,结合省统计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夯实统计基层数据,把情况摸清,把数据搞准,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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