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综执发〔2022〕17号
荣成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及星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城市管理体系,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推动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是指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价等方式,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风险预警、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全面覆盖、合法客观、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的标准制订、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是指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信息。
第七条 诚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主动认领街长、积极参加志愿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等良好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信息是指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理、处罚等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受到处理的信息包括:
1.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
2.被采取限期整改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信息。
第十条 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诺及履行承诺、信用监管等信息。
信用主体应签订城市管理领域行业自律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事项、信息性质、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等要素。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准确评价、定期公开。
第三章 积分管理和星级评价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采取积分管理和星级评价方式实施(个人除外)。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星级评价积分(以下简称“星级评价积分”)初始分为100分,信用主体的星级评价积分通过加减分方式得出,低于0分以负分表示。
第十四条 根据星级评价积分对信用主体实施星级评价,按积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以空星表示)六个等级:
1.积分在110(含)分以上为城市管理领域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
2.积分在105(含)分到109(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守信示范单位(商户);
3.积分在96(含)分到104(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三星级守信单位(商户);
4.积分在70(含)分到95(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二星级轻微失信单位(商户);
5.积分在50(含)分到69(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一星级较重失信单位(商户);
6.积分在49(含)分以下的为城市管理领域零星级严重失信单位(商户);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主动承担社会义务、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增加星级评价积分,并提报市级信用平台增加同等市级信用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但未被行政处罚的或被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扣减星级评价积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扣减星级评价积分,并提报市级信用平台扣减同等市级信用分,标准见附件4、附件5。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上级文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通过城市管理信用星级、信用二维码以及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公开。对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同时推送到“信用荣成”“信用威海”“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领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为 1 年;经信用修复的应当终止公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为3 年;经信用修复的应当终止公示。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在公示前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第五章 星级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星级,根据星级评价积分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星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评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五星级的信用主体,确定为行业评价较高等级,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城市管理领域评先选优同等条件下优先;
2.优先推荐参评市级诚信示范单位和诚信示范个体工商户;
3.允许使用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4.减少日常管理检查次数;
5.增加市级信用分5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季度评为城市管理领域二星级及以下的信用主体,确定为行业评价较低等级,扣减市级信用分5分,并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信用提醒、信用约谈、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对评为城市管理领域零星级的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取消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条 失信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一般失信信息整改完成且公示满三个月,信用主体可向我局或信用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下列①④项材料或①②③项材料;严重失信信息整改完成且公示期满六个月,信用主体可向我局或信用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下列①②③⑤⑥项或①②④⑤⑥材料:
①《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中国”网站)》;
②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③《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信用中国”网站)》;
④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缴纳罚款收据、已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⑥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核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确认,给出修复意见。
3.实施。同意信用修复的,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信用中心,信用中国(山东荣成)网站同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附件:1.荣成市城市管理领域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
2.城市管理领域诚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4.城市管理领域个人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5.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1
荣成市城市管理领域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助力我市精致城市管理,我自愿向社会公开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
二、按照《荣成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及星级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自觉维护市容秩序,争当五星级守信模范商户。
三、加强自我约束,杜绝和抵制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四、同意按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将信用信息记录到信用档案。
五、同意将以上承诺进行网上公示,自愿接受相关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威海”“信用荣成”等网站公示。
承诺单位(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城市管理领域诚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适用 主体 | 信息层级 | 评价标准 | 加分 | 备注 |
1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通过城市智慧管理系统提供执法线索10条的 | +1 | 每月最高加4分 |
2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清理纸质小广告50张的 | +2 | |
3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清理喷涂小广告10处的 | +2 | |
4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为综合执法工作献计献策被采纳应用并取得效果的 | +2 | |
5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为综合执法工作献计献策被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 +4 | |
6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认领街长协管商户30户以上,当月无违规或扣分的 | +2 | 每月为一周期 |
7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认领街长协管商户50户以上,当月无违规或扣分的 | +4 | 每月为一周期 |
8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协助执法人员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取得效果的 | +2 | |
9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协助执法人员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 +4 | |
10 | 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作为证人或见证人在综合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的 | +4 | |
11 | 个体工商户 | 市级和部门级 | 现金捐款200-2000元的,每200元加1分; 捐物400-4000元的,每400元加1分 | +10 | 捐款捐物每年最多加40分 |
现金捐款2001-10000元的,每800元加1分; 捐物4001-20000元的,每1600元加1分 | +10 | ||||
现金捐款10001-2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捐物20001-40000元的,每2000元加1分 | +10 | ||||
现金捐款2万元以上的,每2000元加1分; 捐物4万元以上的,每4000元加1分 | +10 | ||||
12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利用LED屏播放综合执法公益宣传标语口号4小时的 | +1 | 每月最高加2分 |
13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协助开展舆论引导20次的 | +1 | 每月最高加1分 |
14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参与综合执法宣传被新闻媒体采用或接受正面采访的 | +2 | |
15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参与“领着市民管市容”志愿服务活动4小时的 | +1 | |
16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参与“门前三包”区域外积雪清扫活动3小时的 | +1 | |
17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配合支持专项治理和活动创建且表现突出的 | +2 | |
18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提供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资料用于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的 | +4 | |
19 | 市场主体/个人 | 市级和部门级 | 其他有助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 +1至4 |
附件3
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规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信息层级 | 违法违规行为 | 减分 |
1 | 部门级 |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 -5 |
2 | 部门级 | 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 -5 |
3 | 部门级 |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 -5 |
4 | 部门级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5 |
5 | 部门级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 -5 |
6 | 部门级 | 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 -5 |
7 | 部门级 | 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 -5 |
8 | 部门级 | 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 -5 |
9 | 部门级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5 |
10 | 部门级 | 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5 |
11 | 部门级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5 |
12 | 部门级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 -5 |
13 | 部门级 | 擅自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5 |
14 | 部门级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 -5 |
15 | 部门级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 -5 |
16 | 部门级 |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5 |
17 | 部门级 |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及橱窗广告的 | -5 |
18 | 部门级 | 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 -5 |
19 | 部门级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5 |
20 | 部门级 | 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 | -5 |
21 | 部门级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积雪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的 | -5 |
22 | 部门级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业经营项目的 | -5 |
23 | 部门级 | 油烟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5 |
24 | 部门级 | 未保持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的 | -5 |
25 | 部门级 | 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门头牌匾 | -5 |
26 | 部门级 |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10 |
附件4
城市管理领域个人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 | 序号 | 信息层级 | 评价标准 | 减分 |
信用 承诺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行政 处罚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 -5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500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3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500元-1000元(含)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4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000元-5000元(含)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5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5000元-1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6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万元-5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7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5万元-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8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9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及以下的 | -20 | |
10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至5000元(含)的 | -30 | |
11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至1万元(含)的 | -40 | |
12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 | -60 | |
13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14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15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16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17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18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19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20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21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22 | 市级和部门级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行政 强制 执行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3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4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5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 -100 | |
6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
附件5
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 | 序号 | 信息层级 | 评价标准 | 减分 |
信用 承诺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行政 处罚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 -10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3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万元至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4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5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6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7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 | -20 | |
8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至5万元(含)的 | -30 | |
9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至10万元(含)的 | -40 | |
10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 | -60 | |
11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12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13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14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15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16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17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18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19 | 市级和部门级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20 | 市级和部门级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行政 强制 执行 | 1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2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3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4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5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 -100 | |
6 | 市级和部门级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