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已进入夏季,进入高温期,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企业在高温天气是应当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请问鞠队,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新标准。
访谈时间:2022年06月30日
主题嘉宾:大队长 鞠永辉
问:目前,已进入夏季,进入高温期,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企业在高温天气是应当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请问鞠队,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新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两类作业人员的费用标准分别增长了100元和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
另外,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问:哪些人能领取防暑降温费?
答: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低温车间、后勤、行政人员,只要在6、7、8、9四个月上班,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只是标准不同而已。
另外,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防暑降温费。如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问:前期由于疫情原因,很多企业职工不能上班,但不上班期间,企业用不用支付职工工资,此问题也是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请你给解读一下疫情期间职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2020年2月第一轮新冠疫情暴发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是这样规定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山东省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2100元)的70%支付生活费。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历来都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问题,2020年5月1日,国家也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面围绕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首先请问,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哪些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工资必须要用货币形式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工资支付日期要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工资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月结算并支付,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次月结算并支付,但不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了就属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另外,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且至少保留3年。
问: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是焦点,那么《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核算和发放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工:个人银行卡里面的钱款是个人财产,农民工朋友要保护好自己银行卡和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交他人保管,以免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问: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农民工朋友要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务工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作岗位及标准等内容,合同签好后自己手中要留存一份,防止产生工资纠纷维权时证据不足。用工单位不给签订合同的,不要进场务工。
如果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扣押证件等侵权行为,农民工朋友不要着急,应该先主动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寻找救济渠道,寻求帮助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是可就近到所属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投诉,由镇街保障所进行调查,协调解决。如案情复杂,不能马上有效解决的,各镇街保障所将及时与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我们将立即安排人员,到所在的镇街进行处理。
二是反映欠薪问题可直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电话为7564037,石岛管理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为7363906,涉及住领域拖欠工资行为,可拨打住建局部门投诉电话7563110,涉及水利建设项目拖欠工资,可拨打水利局投诉电话7572921,涉及交通建设项目拖欠工资,可拨打交通运输局投诉电话7551889,涉及渔业企业领域的拖欠工资,可以拨打向海洋发展局投诉7587100。涉及个体渔船的,可以向渔船所属的镇街渔业办公室进行求助。这些电话,我们在前期已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进行了公布,并且在建筑工地、渔港码头等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另外,我们还在这些场所设置了根治欠薪二维码,农民工可以扫码维权,十分方便。
三是出现工资争议的,经调解不成的,农民工朋友可以收集好证据,向我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我们人社局还在办公楼一楼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诉求人也可以直接拨打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7563148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问: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要呢?也就是由谁来清偿?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有了明确规定,有效解决在处理欠薪案件中,相关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农民工是被个人(包工头)、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由用工单位负责清偿,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如果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如果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挂靠),导致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如果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负责清偿;如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负责清偿。
问:《刑法》中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请问拖欠工资的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哪此情形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解释》第三条还对“数额较大”进行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山东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我省达到1万元,就是数额较大)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山东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我省达到5万元,就是数额较大)
问:在渔船管控工作中,加强对涉渔中介的管理也是关键一环,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船员介绍服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好的。管好职业中介,就是要求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渔船管控要求,就是要把好船员“介绍关”,做到“三不得”,即不得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不得在伏休期违规为禁捕渔船介绍船员出海、不得介绍无船员证人员上船工作。
一是在为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方面。职业中介机构在接受用工方委托招收船员时,必须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严格审查招用单位、渔船及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的合法证照;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审核证照的真实性,并要求用工方出具真实、有效的招工简章,认真核实招用船员的岗位工种、招用期限、工资待遇、结算工资时间等条件。同时,填写《船员需求登记表》,详细记录相关招用信息。
二是在为船员提供中介服务方面。在介绍求职者从事船员工作时,要认真核实求职者身份证和船员证,如实向求职者介绍渔船工作性质、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与求职者达成就业意向后,由求职者填写《求职申请表》,留存证件复印件存档。同时,督促求职者与用工方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同时如实填写《船员介绍情况登记台账》,并按要求即时上传到我市的渔船管理系统平台。
三是要依法开展职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收船员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发现违法捕捞、非法职介时,应当及时向海洋发展、人社、公安等部门报告。目前,正处于伏季休渔期,为防止职业中介违规为近海禁捕渔船介绍船员,我们人社部门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联合石岛管理区、各镇街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双名包”监管机制,在检查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介绍船员出海的,将责令停业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问:目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弥补,那么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上,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二章,对此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这里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在这里强调一下,劳务派遣单位即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正常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