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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08:48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毕大队长请您向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好吗?

答:好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是承担海洋渔业执法监管职责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能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2)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检查海域使用情况,负责渔港水域污染防治的执法检查;

(3)负责禁渔区、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

(4)负责监督检查渔业准入、持证捕捞、水产苗种生产及经销;

(5)参与对渔船修造行为的监督管理;

(6)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

(7)负责实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8)配合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渔事纠纷和渔港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参与海上抢险救助;

(10)依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11)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伏季休渔是为子孙计、为全局谋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举措,自1995年启动以来至今已是第28个年头。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伏季休渔的管理要求。

答: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应在出港作业7日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出港。

3.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

4.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5.我市应休渔船必须在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船厂和管辖海域停泊。

6.非荣成籍渔船未经审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一经发现一律集中扣押至指定港口,按照违反伏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8.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销售、运输、冷藏、加工违规渔船渔获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9.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10.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问: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监管,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 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我市历来是一经查获一律依法实施严惩重罚,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今年我市对伏休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今年的处罚措施,较往年更加严厉,增加了禁止离港、停航整顿等措施,目的就是罚到痛处、打到关键处,让违法违规者知晓休渔期违法违规带来的严重后果,营造“不敢违”的高压态势。

对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的渔船,除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在休渔结束后进行3个月以内的禁止离港教育整顿;对擅自接纳外地渔船停靠的渔港,一律在休渔结束后停港整顿3个月;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外地渔船,一律在休渔结束后进行禁止离港3个月的教育整顿。对符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伏休有关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对拒不听从渔船召回等命令、决定,严重影响我市休渔秩序的行为,根据荣成市信用惩戒相关规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对涉案渔船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信用等级予以降级。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法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伏休期重点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擅自转移停泊地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介机构为“三无”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休渔并不意味着吃不到海鲜,还会有部分自养(暂养)鲜活水产品上市,请介绍一下今年伏休我市水产养殖户销售自养(暂养)鲜活水产品有关规定。

答:伏休期上市水产品除冷冻品外,主要是养殖和伏休前购进后暂养两种,这两类水产品也是重点监管对象,下面,我分别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一)水产养殖户销售自养鲜活水产品

1.对于水产养殖户,主要由属地镇街负责监管和审批,各镇街汇总辖区水产养殖户基本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科备案。

水产养殖户捕捞、销售自养水产品,每次均须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出具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审批证明后方可进行。审批证明应当包括养殖户姓名、养殖地点、捕捞销售品种与数量、运输车辆、销售去向等基本情况,审批证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2.水产养殖户凭审批证明运输、销售水产品,相关执法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予批准放行;购进养殖水产品的经营业户应当留存该审批证明(同批次捕捞但向多个经营业户销售的,可留存由水产养殖户签字盖章的证明复印件)和销售凭证,相关执法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当允许经营。

(二)水产养殖户销售暂养鲜活水产品

1.提出申请。由实施水产品暂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单位或个人留存一份,另两份交至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等必须真实、有效。

2.镇街审核。镇街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实际,要求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权证书(承包或租用他人的海域或厂区需提交双方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海域(厂区)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收购暂养水产品的明细及交易银行流水等。镇街书面审核合格后,应安排专人进行实地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海洋发展局提报。

3.市海洋发展局复核。接到镇街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海洋发展局安排人员进行实地复核检查,必要时可由镇街人员参加。经复核合格的,由市海洋发展局出具暂养证明。暂养单位或个人凭证明暂养水产品。伏休期间,市海洋发展局对经批准暂养单位或个人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在伏休期间购进鲜活水产品进行暂养、销售的,必须持有供货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捕捞销售证明、双方交易合同(协议)、交易明细及交易的银行流水等材料,确保该水产品来源合法,并按前述1-3条规定办理审批。

5.经审批允许暂养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次销售前应向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中队申报,并提供按规定记录的台账,经批准并取得证明后方可运输销售。

对弄虚作假、违规购销、违法捕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审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提报市海洋发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问:要做好伏休渔船管控,认真核验归港休渔渔船身份是基础,请江科长介绍一下,我们将如何开展渔船身份核验工作,以保证伏休管理的顺利推进。同时,介绍一下“三无”渔船是如何定义的?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如何处置?

答:休渔期,渔船集中返回船籍港停靠,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对在港停靠的所有渔船进行一次全面身份大排查,大队船检科与6个中队一线执法人员一起,对港内的渔船进行逐艘检查(证书、船号、北斗、船籍港、渔船身份标签等),逐艘进行拍照,船检科工作人员将这些渔船照片与往年船检照片进行详细比对,严查是否船证相符。如发现不符,我们将对这类渔船按涉嫌“三无”渔船进行定点扣押,对船东进行询问调查,并向有资质的船检机构发申请检验函,进行最终确认。休渔期间,大队船检科还将不定期对我市港内渔船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欢迎群众提供线索或实名举报。

2021年10月08日中国五部门(海关部署、公安部、交通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联合出台了《“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什么情况的渔船属三无渔船。“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对经查实的“三无”渔船,我们将按规定予以没收,集中销毁。

 

问:据了解,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并不休渔,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出海作业。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钓具渔船休渔期间有关规定。

答:钓具渔船休渔期间须遵守以下规定:

1.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2.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3.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进出港前船长要主动填报进出港信息,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要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在指定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我市指定赤山、龙都、沙窝岛、海成、人和5处渔港作为定点渔港。

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1.对查获的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休渔期间继续禁止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2.对发现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作业的,一律收缴销毁。

3.对违反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规定的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并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

5.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

 

问:请毕大队长介绍一下,为维护我市今年伏休秩序稳定,咱们将采取哪些强化监管的措施?

答:今年,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决策部署,以“五个更严”举措,全面强化伏季休渔管理。目前,全市1827艘应休渔船已全部按时归港休渔。

一是更加严密的机关夜巡。于4月28日,提前启动伏季休渔机关夜巡渔港岸线制度,每晚派出3个巡查组,上下半夜不定时、突击性对全市渔港、岸线、自然停泊点等重要部位进行巡查,严查渔船违规卸货等行为。

二是更加严实的渔港驻巡。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全市设置11个驻巡管理机构,对19处休渔渔港安排专人驻守管理,对周边渔港进行巡港管理,每天清点2次船位,开展执法巡查4次以上,及时发现查处渔港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更加严格的局级督包。安排包括局班子成员在内的6名副科级以上干部,督包6个执法中队,督导辖区中队统筹做好渔港渔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对渔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直接与渔港负责人见面督办,做到“督包不放过问题,问题必整改到位”,以更严督导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四是更加严细的船位监控。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北斗、渔港视频监控等平台,加强渔港渔船动态监管,严查违规增上补给、运输船员、电气焊作业等行为,织密渔船管控“电子网”。

五是更加严厉的执法查处。对发生伏休违规的渔船,9月1日开海后继续实施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涉事渔港停业整顿1个月。同时启动倒查机制,严查违规为渔船提供补给的经营业户和违规介绍船员的中介机构,坚决形成震慑,营造“零容忍”的高压氛围。

我们将进一步织牢织密伏季休渔管控网络,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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