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荣成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荣政字〔2022〕74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2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荣成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并同步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要素信息。2020年公布的《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荣成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荣政字〔2020〕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为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型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服务 时限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一、市公安局 | ||||||||
1 | 安全评价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I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二、市自然资源局 | ||||||||
3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新设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
4 | 地质灾害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无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5 | 勘测定界图 | 临时用地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无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无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未利用地首次登记 |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首次登记 |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7 | 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无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8 | 规划验线服务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9 | 规划竣工核实测量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三、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安全评价(评估)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 |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或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11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无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四、市文旅局 | ||||||||
12 | 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五、市卫健局 | ||||||||
13 | 本周期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46 号,2016年1 月修正)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1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无 | 无 | 行政检查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5.7.1: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15 | 对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检测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无 | 无 | 公共服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六、市应急管理局 | ||||||||
16 |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6 |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订)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施)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监控措施) | 行政许可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 无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无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18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9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0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1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1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
22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保护措施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抗震等)多图联审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建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住建部令第4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5天 |
无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防空地下室批复(质量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合并办理) | 行政许可 | ||||||
2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抗震等)多图联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 市场调节价 | 5天 |
24 | 工程安全方案及专家评审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5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七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5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修订)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6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无 | 行政许可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年2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订)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28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9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6月修正)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29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6月修正)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30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6月修正)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1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31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无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1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无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 无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2 | 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政府购买 服务 | 协商约定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政府购买 服务 | 协商约定 | ||
33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政府购买 服务 | 协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政府购买 服务 | 协商约定 |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无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政府购买 服务 | 协商约定 | ||
34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59号令)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35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 ||||||||
36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
37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无 | 无 | 行政确认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38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无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39 | 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八、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 ||||||||
40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无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无 | 行政许可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无 | 行政许可 | ||||||
九、荣成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 ||||||||
41 | 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①2022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二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 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三)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②《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③《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41 | 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无 | 无 | 行政许可 | ④《生猪屠宰检疫规程》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⑤《家禽屠宰检疫规程》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⑥《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