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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物价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1-0030008
    • 成文日期:2021-11-1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10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1〕2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11-10
    • 文件失效的时间: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26-11-09
    • 文件状态:

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127号


各供热企业: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压力,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迎峰度冬能源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1﹞1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冬季非居民供热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非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计费,供热价格调整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1、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0.279元/千瓦时)。

2、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3、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其他事宜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2022年供暖期开始执行。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