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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17:19 来源:荣成市宣传部 浏览次数:

1月7日上午10:00,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尚,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邹积宝介绍我市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修订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上级政策与我市实际相结合,聚焦职工反映的堵点痛点,突出尽量向群众倾斜的原则,进行了五方面的修订。

明确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职工增加普通门诊保障待遇。安排于2022年出台具体办法。

在不增加各方负担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结构进行优化。具体是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恢复为1%,机关事业单位同步上调至0.7%,同时将职工医保费率由8%降为7.5%。

调整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最大程度保障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我市实际,调整为:参保职工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再要求连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现执行的政策,在2025年底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期之前,仍然有效,实行新旧政策并行,由职工自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优化职工缴费和补缴政策,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由原规定的每年度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按月缴费。对职工退休时医保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现规定的一次性补缴,调整为:这部分职工中在我省缴费满10年的人员,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在继续逐年缴费期间,还可以随时一次性补齐剩余年限的基本医保费。调低职工医保费的补缴基数。将现执行的职工需要按照补缴当年医保平均缴费基数补缴的政策调整为:自2022年起,职工补缴及继续缴费的,统一先固定以2021年执行的平均缴费为基数,今后不随着每年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待以后某个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增长到高于固定基数时,再统一按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调整职工的待遇等待期等政策,降低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门槛。首次参保人员的待遇等待期,由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自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职工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齐欠费的,由原来的不享受待遇调整为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改参职工医保时,职工医保待遇由原规定的3个月后享受调整为自次月起享受,期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之月底等,进一步放宽了职工享受待遇的限制。

二、优化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整合异地就医人员分类。将异地就医人员归并整合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

对临时外出就医保障政策进行了两方面优化。简化备案手续。此次调整后,参保人员外出就医不需像以往一样需要由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也不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属于省内跨市就医的,也不再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费用联网结算手续,就像在我市住院一样,直接到医院办理手续即可,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联网结算;属于跨省就医的,仍需办理备案,但备案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网办”、“掌办”,也可到经办服务单位现场办,还可通过服务电话、微信号、传真等渠道办理。提高了报销水平。参保人员外出就医医疗费用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统一为10%,取消以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等其他情况,个人需首先自负30%的规定,同时对参保居民按规定扣除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后的剩余部分费用,由原来统一按照在威海市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报销,调整为按威海市同级别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

对异地长期居住的保障政策进行了两大调整。简化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居住的,不需再提供证明材料,全部实行承诺备案制,也可通过“网办”、“掌办”和现场办等各种渠道办理。调整了待遇政策。提高异地长期居住参保居民的待遇。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在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统一按在威海市三级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调整为按威海市同级别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后,申请将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以外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取消现行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只能选择1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同时明确参保人员自备案的居住地转诊到参保地外其他地区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等。

三、调整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进一步方便居民缴费,保障居民就医,进行了四个方面调整。

适度调整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标准。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的个人筹资标准:一般居民仍为一档每人450元、二档每人650元,未成年居民及高校学生调整为每人300元。

调整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自缴纳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起,集中缴费期由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仍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费的,个人不需再承担政府补助部分,但仍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已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身故的,依申请予以退费。

调整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按规定缴费,不需缴纳政府补助部分,其中,出生后6个月(含)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后第7个月至12个月(含)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2个月参保缴费的,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

统一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政策。首次到我市就学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因原参保地实行按学年缴费政策而未缴满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可自愿按入学当年我市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9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已在我市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年度内到市外就学的,入学当年在学籍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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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政策:目前我市政策为: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自退休月起向前推算,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合并计算1999年5月前的工龄,但合并计算的前提是职工在我市首次参保至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能间断,有间断的需补缴。为拓宽政策享受覆盖面,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我市实际,多方调研,反复研究,进行了调整。同时为做好新旧政策有序衔接,保障好职工切身利益,决定在2025年底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期之前,实行新老政策并行,由参保职工本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自愿选择。参保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退休时可以选择老政策的连续累计缴费,断缴时间较长的,可以选择新政策的累计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和长期异地居住的申请备案渠道:为切实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和长期异地居住的申请备案,进一步拓宽了备案途径,构建起网络、现场和电话等相结合的服务渠道,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适合的方式备案,同时需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可以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鲁医保小程序、威海阳光医保小程序(以上可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进行“网办”、“掌办”;也可在各级医保服务大厅、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医院医保工作站等服务场所现场申请;也可通过市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微信号等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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