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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线回答问题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2021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答:2021年,我院围绕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贯通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始终,创新优化要素式仲裁庭审模式,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访谈时间:2021年9月30日

主题嘉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组成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院长 李志良

访谈内容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线回答问题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2021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

答:2021年,我院围绕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贯通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始终,创新优化要素式仲裁庭审模式,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截至目前,共登记立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7件,涉及人数899人,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含二倍工资)322件、工伤保险待遇165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129件、确认劳动关系97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66件,其他98件。目前,已处结827件,调解结案561件、裁决结案159件、其他结案方式107件。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100%,调解率达67.8%,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

 

问:您看,明天就是国庆十一假期了,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十一期间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3天是法定休假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

十一期间,的确有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职工加班。关于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10月1日至3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0月4日至7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休假日属于带薪日,休息日不属带薪日。10月1日至3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休假日期间,劳动者不上班,用人单位也要正常支付工资的。而10月4日至7日属于休息日,休息日期间,劳动者不上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问:听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调整,请您介绍一下具体的情况?

答: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执行最高标准,也就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问:最低工资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吗?

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的部分。《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一因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都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五)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问: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有哪些规定?

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间,出现哪些情况,仲裁庭应当中止仲裁?

答:(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处理完结的;(六)案件裁决依据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七)案件裁决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八)因突发事件不能进行案件裁决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仲裁。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

 

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结仲裁?

答:(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仲裁的;(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劳动仲裁部门是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那么仲裁部门如何把握仲裁时效问题?根据2017年 7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立案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而应直接受理。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2017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争议案件仲裁部门仍需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仲裁决定书》。

对案件受理后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的,劳动仲裁部门则应就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的,劳动仲裁部门则一般不会主动审查。但用人单位因停产、停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

 

问:在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请问,这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确实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目前,2020年从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企业则应按照威海市年职工平均工资71202元的30%,即21360.6元向职工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21年的基数暂时未公布)

如果企业不支付该笔费用,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许多职工在企业工作为多领取工资,而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合法有效吗?

答:在企业实践用工当中,不少单位或职工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数额较高,双方便商定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向职工发放社保补贴,由其自行缴纳,职工个人同时写下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这关乎社会利益,任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无权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免除,即便双方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意。因为这种承诺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认定为无效。如果职工提出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理应得到支持,但职工应将企业发放的社保补贴退还用人单位,并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

 

问:对于上面这种情况,如果职工以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职工写下声明时并未受用人单位胁迫等因素的影响,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民事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行为均具有约束力。其次,企业已将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职工,对于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职工亦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全部不利法律后果,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情形的立法宗旨。因此,职工以此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应该说,现实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通过此类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以减少用工成本,当然,也有不少劳动者也存在这样的想法,认为个人缴费较高,影响了工资收入,不愿意缴纳。上述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将要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对劳动者来说,生病、因工负伤等情形下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当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