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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荣成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指引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4:19 来源:荣成市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荣成市人民法院

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法、充分、快速保障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条 在审理一方或双方为企业的案件时,在立审执各阶段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各业务部门应侧重提质增效、减时降费、优化程序,提高涉企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立案庭原则上应当日审核网上立案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最长不超过3日;对立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将材料退回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立案时应标识企业当事人的单位性质。

第三条 对符合诉前调解条件且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应于当日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给相关调解组织。诉前调成的案件即时化解纠纷,不再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未成的案件,即时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四条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当事人诉讼费“减缓免”措施适用力度,对其网上提出的诉讼费缓交申请7日内审核完毕。

第五条 程序性文书原则上实施电子送达,一般应在当事人完成缴费24小时内通过统一送达平台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应于当事人完成缴费24小时内发起邮寄送达。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需要到异地保全实施的可延长至72小时。

第八条 一审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安排开庭(或法庭调查)。

第九条 探索庭前在线交换证据,立案后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在线举证和质证,节省庭审耗时。

第十条 涉企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延期开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外,2次开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业务庭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技术部门,并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移交受托机构。除建设工程鉴定外,技术部门应督促受托机构于接受托后3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并建议其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日送达。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查控最长不超过15日;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核算及通知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12368司法服务系统在流程关键节点完成当日自动向涉案当事人发送关键节点信息。审判管理部门应对涉企案件办理进行超期提醒和阶段性分析。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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