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可实施告知承诺的 证明事项名称 |
1 | 1、《荣成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4、环境影响评文件及批复 5、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全管理制度的工艺操作流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营业执照 |
2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3)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 (4)部分终止活动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或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终止活动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5)增加活动的,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登记表备案回执或安全分析报告,满足增加活动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发〔2017〕113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中附件要求 1.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3)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 (4)部分终止活动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或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终止活动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5)增加活动的,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登记表备案回执或安全分析报告,满足增加活动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安部门 | 营业执照、身份证 |
3 |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所涉及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4)满足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7)设区的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登记表备案回执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发〔2017〕113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中附件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所涉及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4)满足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7)设区的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登记表备案回执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安部门 | 营业执照、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