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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5:56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领域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起草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司法局代为起草该文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告知承诺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及对列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规定。

规定部门实施告知承诺的前提条件,包括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确定需核查事项的核查时限、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编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告知承诺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告知承诺仅适用于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申请人,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对需要公开的承诺拒绝公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和申请人的承诺义务。

规定了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的核查方法。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公示核查由业务办理部门负责实施,应当现场或者在相关行政事项办结之日起 7 日内完成核查或进行公示;行政协助核查和现场核查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办理部门每月将办理的告知承诺制事项汇总给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对需要行政协助核查和现场核查的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对相关事项完成核查。

规定了当事人虚假承诺的处罚措施、对于免核查事项的监管措施以及本规定的实施时间。

联系人:吴文竼   联系电话:0631-7562341

原文连接: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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