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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涉渔中介机构监管一直是全市渔船管控的重要环节,对于打造我市良好的渔船用工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涉渔中介管控工作的开展情况?答:好的。我市现有职业中介机构140家,其中涉渔中介81家。全市渔船管控工作开展以来,市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各级渔船管控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职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切实把好渔船管控前沿关口。

访谈时间:2021年9月23日

主题嘉宾:大队长 鞠永辉

访谈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问:涉渔中介机构监管一直是全市渔船管控的重要环节,对于打造我市良好的渔船用工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涉渔中介管控工作的开展情况?

答:好的。我市现有职业中介机构140家,其中涉渔中介81家。全市渔船管控工作开展以来,市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各级渔船管控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职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切实把好渔船管控前沿关口。

首先,建立行业规范,健全监管制度,构建长效管控机制

从明确职业中介机构“怎么干”、部门镇街“怎么管”两个维度入手,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市场经营活动。职业中介行业规范制度方面,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制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行为管理规范》《船员介绍工作服务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督导事项清单》《渔船用工合同范本》等制度性文件,统一制作了各类职业介绍台账,实现行业经营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部门镇街监管制度方面,建立了职业中介机构“双包保”责任工作机制,实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大人员力量投入,安排140名镇街机关干部、6名人社部门班子成员、15名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双包保”。每家职业中介机构由1名镇街机关干部、1名人社部门班子成员、2名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挂包监管,制定了日巡查、周检查、不定期暗访抽查的监管制度,确保人员分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形成职业中介管控长效机制。

再是,严格巡查检查,严厉执法惩戒,形成管控高压态势

通过正向巡查检查、逆向暗访倒查、贯穿线索排查等手段,实行人防技防相结合,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活动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地闭环监管,最大限度地防范职业中介机构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伏休期违规介绍船员出海、介绍无船员证人员上船工作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一是抓好巡查检查。严格落实职业中介机构“双包保”责任工作机制,镇街包保负责人每天开展一次日常巡查,人社等部门每周开展一次实地执法检查,实现巡查检查全覆盖;二是抓好暗访倒查。以渔船船东、求职船员等身份,每月通过电话抽查、走访渔港码头及周边商户等方式,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暗访抽查,摸清实际经营情况及各项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同时,通过渔船管理系统调取船员信息方式开展船员倒查,详细了解船员从业渠道,严防职业中介机构不在系统平台、管理台账上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及“黑中介”从事船员介绍活动。三是抓好线索排查。以日常投诉举报案件及线索排查为突破口,加大与公安、海洋发展部门线索互通和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职业中介领域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全市渔船管控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巡查检查职业中介机构1273家次,暗访278家次,走访渔港码头46处次,倒查船员672人次,整改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经营问题25家,取缔非法中介4家,并进行了公开曝光,形成职业中介管控的高压态势。

问:一直以来,人社部门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活动。请介绍一下人社部门在涉渔职介普法宣传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答:全市渔船管控工作开展以来,市人社局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等涉渔职业中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常抓不懈,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线上方面,定期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对涉渔中介管控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公布正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及时报道涉渔中介管控动态。线下方面,组织召开了12次培训会议,累计培训职业中介机构负责人、镇街包保负责人800人次,签订承诺书500余份;在渔港、码头、职业中介机构设置宣传条幅、刊板、标语等1200幅,发放明白纸5000余份。同时,通过移动、联通等通讯平台向外来务工人员发送求职警示提醒短信30余万条,努力营造职业中介管控浓厚社会氛围。

问:现在已经开海了,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船员介绍服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好的。

(一)为渔船提供中介服务方面。职业中介机构在接受用工方委托招收船员时,必须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严格审查招用单位、渔船及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的合法证照;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审核证照的真实性,并要求用工方出具真实、有效的招工简章,认真核实招用船员的岗位工种、招用期限、工资待遇、结算工资时间等条件。同时,填写《船员需求登记表》,详细记录相关招用信息。 

(二)为船员提供中介服务方面。在介绍求职者从事船员工作时,要认真核实求职者身份证和船员证,如实向求职者介绍渔船工作性质、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与求职者达成就业意向后,由求职者填写《求职申请表》,留存证件复印件存档。同时,督促求职者与用工方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同时如实填写《船员介绍情况登记台账》,并按要求即时上传到我市的渔船管理系统平台。

(三)其他方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收船员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伏休期违规介绍船员出海、介绍无船员证人员上船工作。同时,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发现违法捕捞、非法职介时,应当及时向海洋发展、人社、公安等部门报告。

问:每年伏季休渔结束前后,都有大量的务工人员涌入我市从事船员工作,在求职过程中,不少求职者被非法职介骗取了钱财,或因不了解船员工作,导致上船后不适应工作或是从事违法捕捞活动,给个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务工人员从事船员工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主持人所讲的情况确实存在,在此我们建议广大求职者:一是要通过正规渠道求职。不轻信路旁、街边张贴的各种招聘广告,求职尽量到公办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如果到民办职介机构求职,要注意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是否上墙公示。对于网上、报纸上的招聘信息要提高警惕,对于高薪职位,要冷静分析,理智判断,可以通过拨打人社、海洋发展部门等的电话进行咨询。二是不轻易交纳费用。目前,对于民办职介,国家规定只能在求职成功后收取介绍费。有些不正当的职介所特别是黑职介收费名目繁多,比如服装费、保险费、押金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介绍职业时只能收取介绍费,其他收费均没有依据,缴纳合理的费用后,一定要索取收据。三是要掌握渔船的真实情况。求职者应当查看渔船的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坚决不能到“三无”渔船上工作,也不能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近海捕捞等违法活动,船员明知且自愿从事违法活动,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四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船号、船东或实际经营人、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内容,自己手中要留存一份,以便将来维权。另外,部分船员通过渔船自招、熟人带工等途径到渔船上工作,同样也要注意以上问题。

问:去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请您介绍一下,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哪些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工资必须要用货币形式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工资支付日期要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工资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月结算并支付,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次月结算并支付,但不能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了就属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另外,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且至少保留3年。 

问: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农民工朋友要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务工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作标准等内容,合同签好后自己手中要留一份,防止产生工资纠纷维权时证据不足。用工单位不给签订合同的,不要进场务工。

如果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扣押证件等侵权行为,劳动者应该先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寻找救济渠道,寻求帮助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是可就近到所属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投诉,由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调查,协调解决。如案情复杂,不能马上有效解决的,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及时与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我们将立即安排人员,到所在的镇街进行处理。

二是可直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资行为,可以向住建局部门进行投诉,涉及渔业企业领域的,可以向市海洋发展局投诉,涉及个体渔船的,可以向渔船所属的镇街渔业办公室进行求助。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投诉举报电话:7564037,石岛管理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7363906, 市住建局投诉举报电话:7563110,市海洋发展局投诉举报电话7587100。这些电话,我们在前期已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进行了公布,并且在建筑工地、渔港码头等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另外我们还在这些场所设置了根治欠薪二维码,农民工可以扫码维权,十分方便。

三是出现劳动争议的,经调解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收集好证据,向我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我们人社局在一楼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是要合法维权。以下几类行为触犯法律,不能作为讨薪手段,广大农民工一定不要触及法律红线: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②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③采取敲诈、勒索、胁迫、拘禁、伤害欠薪人等方式索取劳务款的。④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会或蓄意闹事的。⑤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做了特别规定,请问《条例》中对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并将劳动合同和实名制信息按照规定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答:建设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件事:一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三是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是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五是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核算和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答:《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个人银行卡里面的钱款是个人财产,广大农民工要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交他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问:哪些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哪此情形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问:职工有时会因为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等问题与企业发生工资纠纷,请介绍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每周最多工作天数6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问:今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有所调整,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政策规定?

答:今年,省人社、财政、卫健、税务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新标准。根据此次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最新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两类作业人员的费用标准分别增长了100元和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另外,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问:近期,我市人社、医保、卫健、工会四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专项整治行动,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答:好的。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实,对女职工来说,最为关心的劳动保护政策主要是在孕期和哺乳期的政策。下面给广大女职工介绍下这两方面政策。

1.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政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1)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6)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2.哺乳期劳动保护政策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问: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1元,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扣除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项目。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也不得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条件。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程序。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