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 号)和《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实施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使用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操作实施,做到全程留痕、流程可溯。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第二版)》,结合我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制定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称“一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实施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八条 在省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与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监管科室提出与本科室监管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形成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第十条 各监管科室提出本科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形成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等,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第三章 制定抽查计划
第十一条 各监管科室每年1月份,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制定本科室负责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形成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事项,并对每一抽查事项分别明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时间等。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荣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生成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 各监管科室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应在省工作平台预先设置任务,经任务审核、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等流程后生成任务。
第十五条 对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抽查任务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协调任务执行科室合并实施检查任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 各监管科室设置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通过自动方式(直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有人员中抽取)或手动方式(综合考虑执法资质、业务特长、抽查对象等条件抽取)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抽取不少于 2名检查人员,其中 1 人为组长,组长由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确定。
第十七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
第十八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回避、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另行在省工作平台上按程序抽取递补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抽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五章 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监管科室应根据任务生成情况制定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抽查检查工作方案,对照检查标准,依法依规进行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检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时,应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抽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检查情况客观、公正填写抽查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抽查检查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抽查检查记录,交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六章 结果公示运用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科室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导入省工作平台,由省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各监管科室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核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监管科室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监管科室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