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落实进出港渔船登记制度的检查 | 渔港经营人 | 登记制度建立、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30%; 抽查频次为每半年1次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的检查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渔业船员培训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30%; 抽查频次为每半年1次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