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文化旅游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执行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双随机工作。
第七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文化旅游领域的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分管负责人。
第十三条【结果公开与运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五条【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