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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13:44 来源: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结合荣成市农业农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农业农村局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作业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

(二)上级部署、转办交办、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建立法规科教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法规科教科负责牵头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在检查工作开展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电子抽查系统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配对。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当选定抽查事项和抽查区域,并按比例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选取,由选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生成的检查对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抽查工作应公开透明,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失信名录、有多次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线索移送等确定的检查对象,不采取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应依法责令立即纠正;属于需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列入失信名录。

第十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于检查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和相关检查材料在系统上录入备查(或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结合本科室、单位监管职责,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随机抽查前,要依据检查对象生存状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建立本科室、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名录库应涵盖本科室、单位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执法检查人员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荣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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