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细则

荣成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0:25 来源:荣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项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荣成市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 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一般由本市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市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可以按照下列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三)司法鉴定机构。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四)公证机构。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和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设,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加大在市政府网站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