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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09:23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联合随机抽查”),是指荣成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制订的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联合抽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荣成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全市联合随机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协同推进,是指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五条  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每年2月制定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涉及配合部门较少的,发起部门直接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涉及配合部门较多的,发起部门可申请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各有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应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全覆盖。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监管中,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除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特殊领域外,对诚信守法类企业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两类企业,每年除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不得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处罚管控。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省级“两库”的数据标准进行信息归集和数据导入。有关部门不能建立执法对象名录库的,可利用省工作平台通过设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关键字等,辅助产生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经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各有关部门每次组织抽查前要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实施抽查

第九条  联合抽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一次性抽取,并将检查对象名单派发各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根据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参加部门分别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检查——各参加部门分别录入检查结果并依法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一条  联合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经锁定操作后,检查对象名单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各有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第十二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抽查。

第十三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上作出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执法检查人员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该检查结果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威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七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相关部门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参与联合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通过省工作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检查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将以省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数据情况为基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录入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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