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参照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将我市原试行环保热汽价格政策现予以明确。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应的价格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我市原试行环保热汽价格政策现予以明确。
四、主要内容
各热电企业环保达标后,生产经营用热汽环保价格继续执行每吨18元,与煤炭热汽联动价格同步执行。
联系人:车红强;联系电话:0631-7550887
政策原文:关于明确我市生产经营用热汽环保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