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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谎报疫情将被依法处罚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09:21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有个别人员或轻信道听途说的消息,或出于博关注、恶作剧心理,在网络上散布涉疫谣言,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1月24日,未成年人张某因感冒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医院就诊时,对医生谎称其曾到过武汉旅游,并已有发热症状,回到家后咳嗽发热遂到县医院检查,请医生为其诊断。时值疫情防控敏感期,富民县政府获悉上报情况后随即启动重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经诊断,张某所患只是普通感冒,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和大数据核查查实,他没有到过湖北的记录。针对张某虚构事实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县公安局依法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其采取治安拘留五日处罚,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治安拘留五日处罚不执行。

张振律师提醒,谎报疫情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故意谎报疫情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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