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系统信用信息资源归集和共享,进一步提升队伍职业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不断完善律师、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市司法局起草了《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管理方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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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日
关于《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建立司法鉴定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机制,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司法鉴定所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范围。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共6条。明确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负责科室;明确信用档案的构成内容;对信用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用承诺。共3条。明确信用承诺的形式;对信用承诺书进行详细说明。
(四)信用等级划分。共4条。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基本原则、评价方式,同时对信用等级划分详细说明。
(五)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共7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分工;信用信息评价程序以及失信行为的后果;对查询信用信息方式做详细说明;明确了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申请异议途径;明确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六)信用等级的适用。共9条。明确了信用评价记录措施及承接措施;明确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七)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信用信息响应责任;明确信用。明确了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途径、方式。
(八)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司法鉴定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司法鉴定人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司法鉴定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荣成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分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司法鉴定所,将视情节对其相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荣成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建立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档案,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状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业检查、监督抽查及执业情况等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鼓励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建立“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由司法局负责提供、填报;
(二)社会性信息。由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负责提供,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涉及以下失信行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的信用直接降为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司法鉴定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以书面方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有失信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2年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宣传;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加大监管力度,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荣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 性质 | 评价信息 | 信息类别 | 评价标准 | 备注 |
司法 鉴 定人 、司法鉴定所 | 失信信息 | 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30 |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0 | |||
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参加考核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0 | |||
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400 | |||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50 | |||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0 |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0 | |||
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50 | |||
守信信息 |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治进万家、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普法宣传活动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的表扬信、锦旗;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积极参与捐款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典型案例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5 | |||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遵守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不泄密、不传谣、不信谣、不传小道消息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关于《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推进我市公证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我市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公证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文件精神,起草《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证部门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5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范围。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共6条。明确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负责科室;明确信用档案的构成内容;对信用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用承诺。共3条。明确信用承诺的形式;对信用承诺书进行详细说明。
(四)信用等级划分。共4条。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基本原则、评价方式,同时对信用等级划分详细说明。
(五)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共8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分工;信用信息评价程序以及失信行为的后果;对查询信用信息方式做详细说明;明确了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申请异议途径;明确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六)信用等级的适用。共9条。明确了信用评价记录措施及承接措施;明确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七)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信用信息响应责任;明确信用。明确了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途径、方式。
(八)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证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提高公证行业诚信执业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法律服务环境,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第三条公证信用管理应当坚持遵循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公证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公证人员,将视情节对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六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建立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公证处、公证人员行为的公证信用数据库,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
第七条信用档案是指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包括公证处、公证人员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公证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十条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公证人员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信用承诺是指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鼓励公证人员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公证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公证处、公证人员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公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八条建立公证领域“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荣成市公证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由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检查类信息。由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社会性信息由公证处、公证人员负责提供,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行政检查、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公证处、公证人员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第二十二条涉及以下失信行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信用直接降为D 级,分值扣-5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公证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公证人员,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公证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公证人员。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公证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失信行为的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公证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对信用评价为AA 级及以上的公证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连续2年评价为AA 级及以上的年度内免抽查;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评选评优、业内表彰、评定职称、资格认定、推荐使用、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公证人员,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公证人员,加大监管力度,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公证人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公证人员,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三)推行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将违规行为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震慑力。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公证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荣成市公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荣成市公证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 序号 | 评价信息 | 信息 类别 | 评分标准 |
公证处 | 失信 信息 | 1.参加会议迟到早退、顶会替会、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 2.不落实法律政策宣传要求; 3.不配合日常检查工作。 | 行业级 | -5 |
1、为公证人员及近亲属办理公证的行为;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的行为;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 4、私自出具公证文书的行为;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 6、为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提供公证的行为; 7、利用虚假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 9、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10、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的行为; 1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12、对有争议事项提供公证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5 | ||
守信信息 | 1、因公证工作突出,受到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2、积极参与公证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3、积极参与法律宣传、组织公证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4、本年度没有出具错证、假证的; 5、积极参加公证协会相关研究会议的。 | 行业级 | +5 | ||
失信 信息 | 1、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2、提供虚假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实情以及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在社会诚信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3、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4、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5、利用虚假公证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 6、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5 | |
公 证 员 | ||||
1、对领导明确要求办理或限时办理的事项,以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落实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硬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4、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5、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服务对象要求办理而不积极主动帮助的; 6、接待群众、接听、拨打办公电话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等的; 7、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8、未按规定着正装,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9、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在司法协助上有妨碍取证,不配合执行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1、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2、扰乱诉讼秩序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行业级 | -5 | ||
公 证 员 | 守信信息 | 1、积极从事义工服务,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1、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 2、被树立诚信典型、获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 3、受到市、省、国家级表彰的,依次给予加分; | 市级和行业级 | +5 | ||
1、积极参与市公协组织查卷、业务研究等各类活动的; 2、单位内部给予的各种表彰奖励; 3、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一半以上卷宗评选为优秀的; 4、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宣传活动的; 5、积极参与公证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 行业级 | +5 | ||
公证员助理 | 失信 信息 | 1、参加会议迟到早退、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 2、不积极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 3、不落实公证法律、政策宣传要求; 4、上班、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5、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的; 6、 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工作秘密. 7、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8、未按规定着正装,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9、对职责范围内的硬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10、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承担义务的; 11、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服务对象要求办理而不积极主动帮助的; 12、接待群众、接听、拨打办公电话用语不文明或态度生硬等的; 13、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14、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5、在司法协助上有妨碍取证,不配合执行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6、扰乱诉讼秩序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7、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行业级 | -5 |
公证员助理 | 守信信息 | 1、积极从事志愿、义工服务,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得到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 3、单位内部给予的各种表彰奖励; 4、积极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表现尤为突出的; 5、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法律宣传活动的。 | 行业级 | +5 |
关于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助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建立法律援助领域信用体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起草《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政法委、法院、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及各镇街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共6条。明确了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信用数据库,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三)信用承诺。共2条。将信用承诺书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信用等级划分。共4条。制定《荣成市法律援助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建立法律援助领域“红名单”。
(五)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共8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纪律处分信息及社会性信息。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信用直接降为D 级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六) 信用等级的适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七) 监督管理。法律援助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八)附则。共1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法律援助领域信用体系,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管理。
第三条法律援助信用管理遵循政府推动、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援助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荣成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法律援助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七条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信用数据库,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守信失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纪律处分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获得荣誉、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从事法律援助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服务要求以及违规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法律援助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方式,评定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八条建立法律援助领域“红黑名单”,AAA级主体纳入荣成市法律援助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纪律处分信息。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提供、填报;
(二)社会性信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行业监管、纪律处分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参与信用评价的信息,有效期均为一年,自记录到信用档案之日起计算。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涉及以下失信行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信用直接降为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纪律处分的;
(二)因贪污、受贿、行贿、谋取私利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法律援助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法律援助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评先选优、晋级活动等工作中重点推荐;
(二)在推荐使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资格认定方面优先考虑;
(三)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优先予以上报并同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四)在“信用荣成网”或者司法系统内上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五)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六)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加大监管力度,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市司法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三)取消评先选优、职称评聘资格;
(四)不得提拔为中层干部;
(五)不推荐为科级干部提拔人选;
(六)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建议上级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三)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四)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鼓励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咨询、受理指派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 性质 | 评价信息 | 信息 类别 | 评分 标准 |
法律援助中心 | 加分信息 息 | 1、因法律援助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 2、积极参与法律扶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3、威海市法律援助年终考核前2名。 | 市级和行业级 | +50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1、积极主动完成上级及职责赋予的任务,且工作成效显著; 2、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且群众满意; 3、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态度好、质量高,且群众无投诉; 4、年内深入集市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6次以上;
| 行业级 | +10 | |
5、年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法律援助服务活动2次以上; 6、用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群众送来表扬信、锦旗等; 7、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四德工程”建设方面荣誉称号。 | 行业级 | +20 | ||
法律援助中心 | 减分信息
| 1、不落实局党组部署要求,工作完成效果差; 2、威海市法律援助年终考核后2名;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3、不落实法律援助政策宣传要求; 4、参加会议迟到早退、顶会替会、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秩序;
| 行业级 | -10 | ||
5、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务的; 7、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8、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减分信息
| 1、不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工作推诿扯皮,被动应付; 2、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 3、收受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4、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务的;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达目的,采取送礼请托等手段;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7、公章管理不规范,或不请示随意加盖公章;或为个人利益开取证明,私自使用公章;或在办理非援助案件过程中,加盖公章为自己谋利益; 8、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审核把关不严,对案卷不齐的仍给予全额补贴; 9、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 市级和行业级 | -10 | ||
10、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当场办理或者答复而未当场办理或者答复的; 1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者答复而未一次告知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材料等内容的; 12、接听咨询电话或对待来访的当事人态度冷漠,不耐心倾听和解答群众问题,造成矛盾升级,受到群众投诉,且调查属实;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4、未按要求保存档案资料的; 15、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平台考勤签到签退的; 16、请假逾期未到岗,未请假外出,外出回岗未销假的。 | 行业级 | -20 |
关于《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促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起草《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范围。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共6条。明确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负责科室;明确信用档案的构成内容;对信用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用承诺。共3条。明确信用承诺的形式;对信用承诺书进行详细说明。
(四)信用等级划分。共4条。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基本原则、评价方式,同时对信用等级划分详细说明。
(五)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共8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分工;信用信息评价程序以及失信行为的后果;对查询信用信息方式做详细说明;明确了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申请异议途径;明确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六)信用等级的适用。共9条。明确了信用评价记录措施及承接措施;明确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七)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信用信息响应责任;明确信用。明确了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途径、方式。
(八)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荣成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七条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信用数据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业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身份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查、执业情况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建立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处罚类信息。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提供。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提交信用加分信息,市司法局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直接降为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有失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四)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优先推荐。
(五)推荐在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任职。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监督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四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采取第三十四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对象 | 性质 | 评价信息 | 信息类别 | 评价标准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 失信信息 | 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 | 市级和部门级 | -10 |
提供虚假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实情以及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在社会诚信方面有失信行为 | -20 | |||
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 | -20 | |||
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 -30 | |||
受到党纪处分的失信行为 | -20 |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 -10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 部门级 | -10 | ||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被投诉查证属实的行为 | -30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 -20 | |||
被当事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 -40 | |||
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欺诈、怂恿、诱导当事人通过非正常上访等方式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市级和部门级 | -100 | ||
违规通过网络、微信和自媒体等公开案件情况发表不当言论,企图影响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正常履职的行为 | -100 |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受财物的 | -50 |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 -100 |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 -100 |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 -50 | |||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 -50 | |||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 -100 |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事的行为 | -100 |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 -100 |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 | -100 | |||
扰乱法庭、仲裁、听证等秩序,干扰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及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 -30 |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 | -20 | |||
违反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的行为 | -100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放任纵容其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 -50 | |||
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 -30 |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 -30 | |||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 | -30 | |||
守信信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不推诿,按时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 部门级 | +10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圆满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务,按时装订成卷上交,且案件质量好的 | +10 | |||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行为 | +10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群众满意 | +10 | |||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志愿活动、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 +10 | |||
主动自愿向社会捐款援助的行为 | 市级和部门级 | +10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 +20 | |||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表扬信、锦旗 | +20 |
关于《荣成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我市律师工作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律师工作的全面发展,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起草《荣成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律师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范围。
(二)信用信息的构成。共6条。明确荣成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负责科室;明确信用档案的构成内容;对信用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用承诺。共3条。明确信用承诺的形式;对信用承诺书进行详细说明。
(四)信用等级划分。共4条。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基本原则、评价方式,同时对信用等级划分详细说明。
(五)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共7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分工;信用信息评价程序以及失信行为的后果;对查询信用信息方式做详细说明;明确了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申请异议途径;明确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六)信用等级的适用。共9条。明确了信用评价记录措施及承接措施;明确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七)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信用信息响应责任;明确信用。明确了公证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途径、方式。
(八)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解释单位;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荣成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
第三条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律师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荣成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用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律师事务所,将视情节对其相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七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业检查、监督抽查、执业情况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信用承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建立律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提供、记录;
(二)社会性信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提供,律师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律师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以书面方式告知律师、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2、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4、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有失信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宣传;
(四)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和律协理事、监事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大监管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荣成市司法局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 性质 | 评价信息 | 信息 类别 | 评价标准 | 备注 |
律 师 、 律 师 事 务 所 | 失信信息 | 在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30 | |
受到党纪处分的失信行为 | -20 |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 -10 | ||||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 | 行业级 | -20 | |||
村居法律顾问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行为 | -30 | ||||
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 -40 | ||||
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考核的行为 | -20 | ||||
教唆、暗示、诱导当事人采取过激手段或非法途径处理涉法涉诉的或表达利益诉求的 | 市级和行业级 | -100 | |||
违规通过网络、微信和自媒体等公开案件情况发表不当言论,企图影响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正常履职的行为 | -100 | ||||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 -100 |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 -100 |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 -50 | ||||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 -50 | ||||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 -100 |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事的行为 | -100 |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 -100 |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 | -100 | ||||
扰乱法庭、仲裁、听证等秩序,干扰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及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 -30 |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违反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的行为 | -100 | ||||
律师事务所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 -30 |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放任纵容律师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 -50 | ||||
守信信息 | 积极参加荣成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志愿活动的行为 | 行业级 | +10 | ||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治进万家、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普法宣传活动的行为 | +10 | ||||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的表扬信、锦旗 | 市级和行业级 | +20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 +10 | ||||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 +20 | ||||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典型案例的行为 | +10 | ||||
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建议被采纳,且避免重大损失的 | +10 | ||||
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涉法性事务、矛盾纠纷化解,且做出突出贡献的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