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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我们最近通过各种媒体上看到全国及各地区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消息,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对人口普查了解的并不全面,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我市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情况?答:在威海人普办和荣成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精心组织、协调配合,4558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不辞劳苦、无私奉献,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共同配合,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准备、登记复查和数据处理等主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访谈时间:2021年7月29日

主题嘉宾:党组成员 副局长 张晓明

访谈内容

市统计局在线回答问题


问:我们最近通过各种媒体上看到全国及各地区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消息,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对人口普查了解的并不全面,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我市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情况?

答:在威海人普办和荣成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精心组织、协调配合,4558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不辞劳苦、无私奉献,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共同配合,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准备、登记复查和数据处理等主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普查结果客观反映了我市人口实际情况。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在逢0的年份开展,每10年进行一次,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为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统计信息支持。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七人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均亲自参加了人口普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七人普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普查相关工作。

我市积极响应国家七人普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实时直接上报数据,鼓励普查对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自主填报,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和电力、手机等大数据应用,提高了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共组建866个普查机构,选聘4500余名普查人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充分发扬大无畏的精神,克服天气和疫情的阻碍,对全市所有家庭和人口进行了全面普查,圆满完成普查入户登记任务,取得了疫情防控和普查工作双胜利。

普查期间,我市积极宣传“大国点名、没你不行”等宣传口号,制定了完备的普查工作规划,备齐了普查所需物资,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完成了 3889个普查小区划分、   94374个建筑物标绘,完成了摸底和入户登记,切实做到了“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错项”。普查过程严谨规范,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问:我也看到了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请您向广大听众详细解读一下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与上次普查对比,有哪些显著的变化?

答:好的,我从6个方面做一下解读。一是总人口方面,

全市常住人口[2]为714211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714355人相比,十年共减少144人,减少0.02 %。(山东省增长5.99%,威海市增长3.63%,我市常住人口增长幅度小于山东省和威海市的主要原因为:户籍人口比2010年减少1.8万人;十年来我市流入人口增长较快,但我市人口流出增量也同步提高,主要为年轻人口到外地读书、工作的人数增长较快。)

二是户别构成方面,全市共有家庭户[3]293969户,集体户12291户,家庭户人口为662421人,集体户人口为5179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25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39人减少0.14人。(我市家庭户平均人口低于全省的2.7人和威海的2.32人。)

三是性别构成方面,全市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63265人,占50.86%;女性人口为350946人,占49.14%。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3.5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上升1.51个百分点。(人口性别比比全省的102.67和威海市的  101.92略高。)

四是年龄构成方面,全市人口中,0-14岁人口为71115人,占9.96%;15-59岁人口为424700人,占59.46%;60岁及以上人口为218396人,占30.5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57862人,占22.1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06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10.4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0.4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8.48个百分点。(0-14岁人口占比比全省低8.82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占比和全省情况基本一致,60岁以上人口占比比全省高9.6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近十年我市人口出生率约为6.4‰,低于山东省的13‰左右;近十年来,我市外来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较大。)

五是教育程度方面,全市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2628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20127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37498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36314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5669人上升为11569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5977人上升为16820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48836人下降为47255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3495人下降为19086人。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市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4]由9.05年提高至9.83年。(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率略高于山东省的9.75年。)

全市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6875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9986人,文盲率[5]由2.36%降至0.96 %,下降1.40个百分点。(文盲率低于全省的3.26%,我市人口素质持续提高。)

六、城乡[6]构成

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448370人,占62.7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65841人,占37.22%。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84950人,乡村人口减少85094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1.91个百分点。(我市城镇化率低于山东省的63.05%)


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更详细的数据,正在整理、分析中,我们将加倍努力地挖掘普查数据的价值,充分发挥普查数据的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信息支撑。

问:近年来,随着《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完善,法治统计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请你介绍一下《统计法》的修订过程及新《统计法》的亮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施行,至今经历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我们现在执行的新《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家都知道,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可以说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种羁绊。1996年修改统计法之后,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全面发育,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广大的公民日常生活中,诸如择业就业行为,统计数据也越来越成为公众选择的重要参考;并且,在对外开放、国际交往中,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影响也越来越大。基于此,怎么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9年新修订的《统计法》应运而生,为统计法律体系的完善树立了定海神针,为法治统计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无限生机。

2009新修订的《统计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这部新修订的《统计法》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具有如下七个方面的亮点:第一,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强调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七,健全了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机制。

接着再介绍一下《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五大新特点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在原来施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基础上,于2017年4月12日经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公布为《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更加有力地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

《条例》呈现出如下五大新特点:一是强化统计责任担当,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二是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对《统计法》中规定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了细化;三是维护调查对象权益,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四是推进统计公开共享,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重点内容;五是强化监督问责,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明确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答,你能不能向听众介绍一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有关统计调查方面的文件的情况?

答:大家都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2016、2017、2018连续三年相继出台了关于统计工作的3个重要文件,也就是我们简称的《意见》《办法》和《规定》。这三个重要文件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进行了科学统筹、强力规范。现在,我们把三个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再次系统解读一下。

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是改革的责任主体,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基本取向,强化责任担当,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改革,坚决端正思想认识,坚持从改革大局出发,坚定抓好改革落实。《意见》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全面加大《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及威海市委市政府也配套出台了《全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求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办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坚强保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着坚强支撑。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落实执行《办法》,对全面提升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出了严肃规定,对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进行了着重规范,指出: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综上所述,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的主要精神就是:严格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肃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确保党和政府公信力不受影响,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取信于民。

为全面加大对《意见》《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也制定了一个试行《规定》,对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行了统筹规定。作为统计人,我们必须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落实,做依法治统优化统计工作环境的捍卫者践行者

 2018年9月4日,国家统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规定》是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意见》《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其适用和规范对象为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配备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目的和任务是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