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到现在《民法典》已经颁布一周年了。林局长,《民法典》颁布一年来,对我们的生活有了哪些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司法局开展了哪些《民法典》的宣传活动?答:《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被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访谈时间:2021年6月3日
主题嘉宾:局长 林华芹 副局长 张贺 律师 王卫东
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到现在《民法典》已经颁布一周年了。林局长,《民法典》颁布一年来,对我们的生活有了哪些重要的影响?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们司法局开展了哪些《民法典》的宣传活动?
答:《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被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颁布后的一年中,《民法典》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张力,彰显出法治力量。这一年来,我们率先建成威海市内第一处民法典主题法治文化公园,打造一处特色“法治书场”,编制形式新颖的文艺节目,将《民法典》普法宣传与市民生活相融合,让普法元素“满视野”。我们还开通“法治荣成”号公交专线,将《民法典》普法宣传搬上公交车,打造出一道靓丽的流动普法风景线。同时,我们严格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民法典》主题普法,形成普法宣传强大合力。如今,民法典已经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愈加浓厚。
今年,正值《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为深入宣传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新精神、新概念、新规定,进一步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市司法局集中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组织全市各部门单位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在全市掀起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崇尚民法典的新高潮。二是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渔港等活动,向群众发放《民法典》口袋书、《百姓法治宝典》等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三是积极组织参加由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组织的民法典有奖竞答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阵地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学习《民法典》的热情。四是用好民法典主题公园、普法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针对群众需求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
今后,我局将继续从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推动民法典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将民法典学习宣传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与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工作一体推进,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民法典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问:市司法局承担着法治宣传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们广大市民能明显感受到身边的法治讲座、法治咨询服务越来越多了,身边普法元素也更多了,我们老百姓的法治获得感越来越强烈。张局长,我们司法局每年都会根据实际工作制定当年的普法工作要点,那今年我们司法局将普法工作重心放在哪些方面?
答:普法宣传是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制定了全市普法工作要点,将在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下功夫、做文章。
今年的普法宣传工作,我们将重点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八五”普法的宣传启动工作,科学编制“八五”普法规划,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在落实具体普法任务方面,我们将聚焦重点任务,精心谋划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宪法、民法典学习宣传,举办“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大型主题宣传活动、“12˙4”国家宪法日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围绕喜迎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任务要求,着力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将普法融入党建、廉政等工作中;聚焦政府工作大局开展普法,广泛宣传与安全生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渔船管控、信用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强化重点群体学法用法方面,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工作;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荣成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为载体,充分调动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青少年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四德”建设、“三下乡”活动、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育工程,推动农村、社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让群众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根据“十百千”工程暨“走访企业 服务发展”活动要求,重点对企业负责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创新普法形式是提升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效性重要举措。今年,我们将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内容进行梳理,推动各单位建立健全公开报备、工作台账、工作会议、报告总结和评价通报五项制度,督导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每一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的机会,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计划新建双泊社区、西火塘寨、鸡鸣岛三处法治文化广场,建立健全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我们也将积极探索集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于一体的普法新路子,对原有的《法治进万家》法治书场节目进行升级,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继续打造一批民法典快板等荣成自己的特色普法品牌。
问:王律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首次纳入自甘风险规则,使之正式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自甘风险原则呢?您能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吗?
答: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危险的自愿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自甘风险”,这是《民法典》颁布以来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
70多岁的宋某为羽毛球爱好者,自2015年起就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在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某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事发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知,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原告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并且宋某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周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因此在判断被告周某是否符合“重大过失”的条件时,法院认为,被告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每一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被告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本案为例,对于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而言,其专业性和对比赛规则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不能与正式的专业比赛相比,但是由于本案中的受害人宋某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其本人对于羽毛球比赛的注意事项和比赛本身固有的风险应当有一定清晰的了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自甘风险的规定。但是,如果受害人为首次参加羽毛球比赛的参加者,并且比赛的组织者事先没有履行相关风险的告知义务,那么该组织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就将相关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进行了规定。这表明自甘风险并不是完全将受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而不顾,完全由受害人自负风险,在活动组织者没有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能够得到赔偿。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首先,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风险和形式特点,其次,在活动时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最后,自己也要严格遵守活动的规则,在防止自己受到损害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害他人。
问: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这项工作的实施也让老百姓不出村居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林局长,今年我们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法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市共有村居法律顾问107名,已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但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广大群众对法律顾问的知晓率仍然不高,所以,我们今年将通过多种措施来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知晓率,让村居群众知晓村居法律顾问的存在,让一村一法律顾问真正发挥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多样化法治需求的作用。
一是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信息在各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有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的联系到所在村居的法律顾问。同时,协调各村居委会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办公区,法律顾问到村居坐班的时候方便群众来进行涉法性事务咨询。
二是实行预约式坐班服务。法律顾问每月有八个小时的坐班服务时间,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委员和群众的法治需求与村居法律顾问预约坐班时间,提前通过村广播或微信群等方式告知群众法律顾问坐班的时间、地点,便于群众到场咨询。
三是组织法律顾问定期到村(社区)围绕民法典中继承、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借款合同、物业、侵权责任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通过法律解读、以案释法、发放《百姓法治宝典》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四是构建了互联互动的法律服务新模式。建立了市、镇、村三级微信工作群,尤其是村(社区)交流服务工作群将村(社区)班子、群众和法律顾问连接,方便有需要法律服务的群众随时随地进行线上咨询与交流。
今年两委换届后,全市村居有部分进行合并,为此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变化的村居重新调整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问:我曾陪一个朋友去处理违章,看到交警出具的处罚单上面写着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是什么?有什么流程?用不用花钱?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市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市政府,由市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市民朋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自我纠错的行为,通过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达到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携带身份证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比如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携带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不需缴纳相关费用。复议机关立案后,将于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问:林局长,如果有部分群众由于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具体情况也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相关事项。2021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574元以下,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176元以下。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和低保等群体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做到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当日会见。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携带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到荣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办理,同时结合着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市法律援助中心推出:“为民办事我先行,群众有需我上门”的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对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和服务群众。有想具体了解法律援助相关事项的听众朋友,可以拨打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7563148详细咨询。
问:林局长,我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除了到法院打官司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借这个机会也请林局长为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人民调解这项制度。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于调解是运用说教,互谅互让,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而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从而使双方有可能再进行合作。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引起上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充分讲明道理,分清是非,向当事人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能提高当事人的法治意识和思想觉悟,促使诉讼双方言归于好,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从而增强广大公民之间的团结,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全市841村居、22个镇街和20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建立了调委会,每个镇街调委会和行专调委会都有至少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也设立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有物业、婚姻家事等方面的专职调解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坐班参与调解,他们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经验丰富,既热心于调解工作又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果市民朋友遇到简单的邻里纠纷,可以直接向所在村居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如果是相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到镇街找调委会调解;如果是相对专业的矛盾纠纷,比如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消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到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找调委会来帮您调解,也可以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来申请调解。
问:还有一个听众朋友咨询:我父母在老家有一个房子,现我父母因为去世,这个房子要办理过户需要办理继承,我对这个房产有继承权,因我长期在外地,对父母照顾的不多,这个房子的继承权我也不想要,想让我兄弟继承,现我需要办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我不想回老家,想问一下能不能在咱们本地办理这个声明公证,如果可以办理我需要提交什么证明?
答: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申请人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这位朋友可以申请在荣成本地办理该公证但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办理该项公证业务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放弃继承财产的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本、独自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具体事项,可以拨打公证处电话0631-7563687进行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问:在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中央把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摆到“六大顽瘴痼疾”第一位,要求进行专项整治。林局长,借此机会,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答: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 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当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述三个文件简称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在我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大力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工作中的一项制度设计,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可以有效地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干扰挡在法门之外,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损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二是可以有效减少直至杜绝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三是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被别有用心人员拉拢腐蚀,避免走上违法违纪道路,是司法人员的“护身符”。
问:有听众朋友提出了关于公证的问题:我的女儿几年前出国留学,现在国外申请办理绿卡,当地要求她办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因为疫情,她回来也不方便,想问一下有没有什么方便的方法办理我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还有,办理这个公证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需要申请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你的女儿现在国外,如不便到公证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申请办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具体事项,可以拨打公证处电话0631-7563687进行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问:近年来,我们国家推出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林局长,今年我们司法局在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没有创新措施,请您给我们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自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采取的创新措施主要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不罚清单”“轻罚清单”,在省级清单基础上,组织各执法部门认领适用威海市级新增清单事项,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行文明执法和柔性执法,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