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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请问我们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市社保中心作为市人社局重要的对外窗口,始终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要求,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在大厅实行综合柜员制,将72项即时办结、19项限时办结业务归集于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办理,74项业务实现了“一次办好”。

访谈时间:2021年6月10日

主题嘉宾:副主任 孙志强、邱志军

访谈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请问我们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市社保中心作为市人社局重要的对外窗口,始终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要求,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在大厅实行综合柜员制,将72项即时办结、19项限时办结业务归集于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办理,74项业务实现了“一次办好”。二是大力推行“社保业务互联网+”服务模式,目前92%社保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威海人社手机APP等线上直接办理。三是主动减证便民,推广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按规定取消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33项,让数据多走路,群众少跑腿。四是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对社保关系转移业务进行完善,取消纸质材料邮寄,利用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程网办,大大提高了业务办理速度。


问:今年将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请问我市将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预备通知》精神,2021年继续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这是我国连续第16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第6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的总体调整比例为4.5%,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将实现完全统一。目前,正式调整通知和具体的调整办法上级正在研究制定,暂未下发,我市正在进行相关数据核算和资金准备工作。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按时足额将本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全部调整和补发放到位。正式文件下发后,我们将通过正规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同时也提醒大家不要乱传误传,我们共同把好事办好。


问:从去年开始,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人员陆续达到了领取养老金条件,请问对这部分参保人员的退休业务办理,我市是如何进行的。

答: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人员退休业务,需要办理业务的人员多,分布广,涉及全市各个村镇街。为尽力做到一次办好,让群众少跑腿,保障我市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养老保险补缴人员办理退休业务的可控有序开展,我们专门制定了《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人员退休业务办理方案》,将退休申请下放至镇街、村委、社区办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避免了人员聚集,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除有当兵入伍经历、补缴前参保经历等特殊情况外,退休人员只需要持身份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办理手续,按要求填写退休申请后,于家中安心等待养老待遇发放即可,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手续。剩余工作由社保中心统筹协调各单位、科室做好相关人员居民养老保险退保、转移、减员、退休增员、待遇核定等后续工作,确保退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2021年,为进一步方便相关人员办理业务,我市实行了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人员退休业务全域通办,通过市社保中心与各镇街协调配合,打破户籍所在地等业务办理条件限制,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退休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就近到镇街社会保障窗口,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申请、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退休减员业务。社保中心每日统计办理情况,每月下旬对满足退休条件但未提交退休申请的人员进行提醒,确保相关人员按时享受退休待遇。


问:那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参保人员退休之前,如果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答: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补缴人员退休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选择退保,按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保,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补缴人员退休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由户口所在镇(街)统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无需参保人到现场办理,退保金额直接拨付至本人社保卡内。

也可以选择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本人原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将中断予以保留,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发放标准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常有人发布“个人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请问是否属实? 

答:快手、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个人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虚假宣传由某公司代办,可以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年龄不同,金额从13万到18万不等,补缴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在此,我提醒大家,快手抖音微信朋友圈流传的“个人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纯属谣言,对于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国家有严格政策规定,目前我市没有任何“以个人身份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请广大市民保持警惕,谨慎对待此类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若上级出台新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市人社局将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报纸、电视台等正规新闻媒体进行通知和宣传,并积极组织落实。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由专门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征缴,绝不会委托任何公司代办,也不存在名额限制等情况,请广大市民不要听信任何不明渠道的传言,防止遭受财产损失。

 

问:那么,请问哪种情况可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问:最近全国各地都在推广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是干什么用的?怎么申请?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样,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

 电子社保卡,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等等。

    电子社保卡还能申办线上业务,包括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等多类业务,可以在网上完成申办。

电子社保卡同时具有移动支付功能,可用于线上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医疗费结算等等。

以上各项服务将结合各地的工作进度逐步开通。社保类功能也将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上线。

电子社保卡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APP、政务服务APP、合作发卡银行APP、规范的社会民生服务APP等多渠道申领。


问:听说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十分方便快捷,请问具体如何办理?

答: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2020年7月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所有新增业务均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具体办理方法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省内流动的,可登录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或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由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业务通办系统查询获取参保人员信息并向原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应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转移申请。


问:请问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相进行衔接转移?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最近正在推行社保业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那么我市哪些社保业务实行了“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答: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我省推行社保业务“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有效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跑腿”“折返跑”等痛点难点问题。    全省通办共六项: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省通办共十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问:请问我市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是如何进行的?

答:根据《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威社保发【2019】5号)文件规定。我市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今后要构建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为辅,疑点信息实地精准核实的认证新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完成认证工作。

目前,我市长期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可以通过“威海人社APP”进行手机自助认证。这是最方便的一种认证方式,长期领取待遇人员在家通过联网的手机即可完成验证,如因年龄大等原因不熟悉智能手机的操作,也可以请子女、邻居帮助操作。2、社区联网认证。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就近到居住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认证。3、社保窗口认证。您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期为本年度自然年,每年只认证一次。

虽然长期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全面取消集中认证,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但不是取消认证,请长期领取待遇人员按时在年度内选择一种方式完成验证。


问:2021年,我市对贫困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养老保障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是对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居民养老保险:按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由市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威残联【2017】54号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年由市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鲁人社函【2019】54号文件要求,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员,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荣扶贫组发【2020】3号关于印发《荣成市关于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的方案》的通知,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相对贫困户家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年满55周岁,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核准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二是提前发放养老金:按威人社发【2014】21号文件要求,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按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要求,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自2018年12月开始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为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做到应发尽发。

13、问:2021年,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自2019年6月16日开始,社保不再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同时关闭手机APP、终端机收费通道,社会保险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

为方便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如下方式完成缴费服务:

一是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社保缴费大厅税务缴费窗口办理。

二是登录山东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缴费。网址:http://banshui.sd-n-tax.gov.cn/sdwsswj。操作流程:右上角进行【自然人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社保费缴纳】模块。

三是微信缴费。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进入点击“微信办税”,按操作提示。


问: 目前,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补贴有那些?

答: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包括两部分:

一是缴费补贴。政府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予以补贴,缴费即补。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市财政补贴。

二是基础养老金补贴。自2020年7月起,政府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残疾人为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54元基础养老金。


问:近年来,我市一直在积极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请为大家介绍一下该项政策?

答:2017年6月,威海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6月,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文件要求能源、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等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参保。

近年来,市社保中心不断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按项目参保工作,我市新开工工程项目,参保率达到100%,有效保障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问:请问如果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的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3)医疗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上述材料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30日内,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工伤网上申报。职工或者其近亲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我市工伤认定、鉴定及拨付待遇的程序为:(1)通过网上申报相关申请材料;(2)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3)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4)调查结束后,将对调查案件提交会议组进行讨论研究并将会议决定的案件在20日内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5)组织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6)由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审核并拨付相关待遇。


问:请问哪种情况属于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听说,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采用费率浮动政策,请解释一下什么是费率浮动?

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七)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问:请问,关于企业职工申请退休(退职)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职工,可申请退休(退职)。

一是正常退休。

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正常退休。

二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职工在原行业从事某特殊工种,调入新的行业后继续从事这一工种,但新的行业中不作特殊工种对待的,前后不能累加计算。

三是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①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②企业职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职。

20、问:请问,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实行档案预审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本单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提送到企业养老保险科,进行档案预审。对预审中发现在问题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养老保险补缴事项以及存在多地养老保险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均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办结。

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业务:

1、用人单位于退休当月1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查询当月符合条件退休的人员名单,上传身份证、退休申请书。

2、退休申请经社保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并缴纳当月社保费后,企业将签字、盖章完整的公示表上传,网上办理退休减员业务。

4、减员申请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打印养老账户清单,通过历年缴费基数计算退休费。

 5、当月25日前,将退休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表、退休确认表、告知书、加盖电子印章的当年个人账户清单等纸质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21、问:请问,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是如何核定的?

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经济待遇,主要功能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的。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的储存额除以职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越高,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

退休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补贴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4、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月数;

5、地方补贴=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