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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1年04月15日 14:17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巩固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成果,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和山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鲁教基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普特融合、医教康教结合和多元发展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完善特殊教育融合发展机制,构建医教康教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到2020年,普及残疾儿童少年15年特殊教育,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以上,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5%以上,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有能力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残疾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明显增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随园保教)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统筹,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

2.坚持普特融合原则。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学生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下同)的作用,根据学生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为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3.坚持医教康教结合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联动合作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资源,为残疾学生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

4.坚持多元发展原则。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残疾学生的多元化、个性化、可持续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工作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实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到2020年,随班就读学生比例达到具备意愿和能力的残疾学生总数的60%。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区市要统筹规划,每年分别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建设示范性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简称“资源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达到5人及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完成资源教室建设。依托乡镇中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随园保教)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2.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升工程,威海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文登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快建设,到2020年底前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荣成市特殊教育学校、乳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水平;未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区、市)要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部(班)的方式切实解决辖区内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有条件的可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骨干示范作用,威海市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招收所有障碍类型残疾学生的能力,实现市域内视力障碍学生、听力障碍学生全部集中就读,并在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教育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文登区特殊教育学校、荣成市特殊教育学校、乳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部转型为培智学校,具备招收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的能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举办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3.全面推进送教上门工作。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送教上门制度,建立完善由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残联配合,有关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量身定制、免费教育的原则,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且有就学意愿的、需要专人护理的义务教育阶段6—15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包括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资源,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由送教学校负责纳入学籍管理,落实送教人员,量身定制送教方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财政局)

(二)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少年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

1.着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高残疾儿童入园率。到2020年,威海市特殊教育学校、文登区特殊教育学校、荣成市特殊教育学校、乳山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支持普通公办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根据省厅制定的幼儿园资源教室建设标准,大力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鼓励各区市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方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到2020年,威海市特殊教育学校、荣成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内增设职业高中部,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有能力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3.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4.鼓励发展残疾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认真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实施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努力减少残疾青壮年文盲数,年度减少不低于5%。(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三)健全医教康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1.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残联部门负责建立威海市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平台,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在平台上分别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残疾孤儿信息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基本信息动态监管。教育部门主要记录残疾儿童就学情况;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记录残疾儿童发现、筛查和就诊情况;残联部门主要记录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6—15岁未入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以区、市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实施跟踪支持与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2.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教育、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按照需求分别做好本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加大双向服务力度,继续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相关工作机制,继续确定威海市妇幼保健院、文登区妇女儿童医院、荣成市妇幼保健院、乳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合作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为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诊断、评估、鉴定的职责,同时定点医疗机构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采取包校包片的方式,定期到服务片区学校开展医学检测评估、康复训练服务与教师培训等专业服务。特殊教育学校要将在医疗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接受康复治疗的且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纳入送教上门服务范围并为其建立学籍、提供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民政局)

3.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充分发挥威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作为山东省医教康教结合实验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将其作为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培训基地,全面推广医教康教实验成果,对残疾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1.实施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工程。2018年底前,文登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完成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临港区、南海新区要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区域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为区域特殊教育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推进课程改革。落实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年版),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新一轮课程改革。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开发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研制孤独症、多重残疾等学生的课程指南。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大力开发特殊教育优秀课程资源,建设威海市特殊教育教学资源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推进“互联网+特殊教育”,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深度融合。重视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扎实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高水平的特殊教育教科研骨干队伍,各区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员人员,充分发挥教研机构的引领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和交流,采取多种途径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家校合作育人研究,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市及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应优先资助残疾儿童,要落实每年安排的8%-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医教康教结合等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送教工作,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各区市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和医教康教结合等工作深入推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或捐资助学,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切实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10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并随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提高而增长。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200人拨付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随班就读(随园保教)、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中等及以下教育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高中阶段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义务教育标准执行,不得低于省定2019年8000元标准,已高于该标准的不得降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3.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15年免费教育,落实教育训练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政策(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和生活费,补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费、服装费、取暖费、被服费等) ,以上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随园保教残疾幼儿免保教费、伙食费;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免住宿费、校服费;高中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校服费。各级财政要为中等及以下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幼儿提供交通费、教育训练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各学段按照最高标准优先资助普通学校残疾学生,并逐步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六)加强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2018年,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鲁编办发〔2016〕14号),完成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教师的编制核定工作,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结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按编制标准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2020年底前,确保全部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师。(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提高教师专业水平。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要经过省级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统筹安排培训经费,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完善市、区培训网络,市级定期组织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和随园保教幼儿园校(园)长以及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市)定期组织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在职教师与新教师特殊教育岗位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3.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特殊教育学校适当倾斜,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工资的15%随工资每月发放,另外15%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进行管理。落实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的政策。对普通学校、幼儿园承担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核定中给予倾斜;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享受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的特教津贴;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单独评价。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教班中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范围,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发展特殊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中,研究制定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具体措施,坚持特教特办,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安排实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管委)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机构职责和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建立并完善残疾孤儿信息管理平台。财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优生优育、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医学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医疗与康复档案等工作。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实名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把残疾儿童入学率、随班就读情况、送教上门情况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威海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项目库


参考文件

1.《残疾人教育条例》

2.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7〕1号)

3.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

4.《山东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实施方案》(鲁残联发〔2017〕11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6〕14号)

6.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1号)

7.山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1号)

8.《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威教基字〔2015〕18号)

9.《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威教基字〔2016〕20号)

10.《关于转发鲁教基字〔2015〕11号文件开展特殊教育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威教基字〔2015〕34号)

11.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威残联〔2017〕2号)

12. 《威海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威政办字〔2014〕73号)

13.青岛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青教通字〔2018〕5号)

14.《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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