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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09:33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生工作,请问今年我市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自7月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54元调整至162元,全市补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93.5万元,惠及11.6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二是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共惠及全市11.9万退休人员,补发1-6月养老金9748万元。三是提高工伤保险3项待遇水平。共对101名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进行了调整,1-4级分别人均每月提高183元、173元、163元、153元,人均待遇水平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540.47元、3224.12元、3182.03元、3078.12元。共对77名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调整为每月3121.09元,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496.87元,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872.65元。共对402名领取抚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进行调整,其中,配偶人均每月提高62元,人均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每月1626.77元,其他亲属人均每月提高47元,人均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每月1304.13元。

 

问:那么,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是怎样调整的?

答:今年,全省养老金调整幅度4.5%。机关事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不再与职务职称挂钩,与企业退休人员采用相同的调整办法。调整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

挂钩调整。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一是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确定月增加额。

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问: 听说,近期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请问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答: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是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为43834元,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242.17元。依此对2021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以下调整:

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7453.02元。

工伤职工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3121.0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496.8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872.6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工伤137327.74元,6级工伤112359.06元,7级工伤81148.21元,8级工伤62421.7元,9级工伤43695.19元,10级工伤24968.6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工伤224718.12元,6级工伤187265.1元,7级工伤124843.4元,8级工伤99874.72元,9级工伤74906.04元,10级工伤49937.36元。

 

问:近期,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有所变化,请问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2021年9月17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女年满55岁、男满60周岁),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中,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周岁时,其企业参保缴费不满10年,可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其在企业缴费满10年的实际年龄(50~55),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参保缴费年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业务窗口均可以查询。 

 

问:那么,请问哪种情况可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和原始档案以及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原始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哪些人需要补基数差?如何补缴?

答:根据省统计部门测算的相关数据,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平均每月6242元,2021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按照省里的规定,年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746元的,需按照3746元进行补缴。

其中,在职及变更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补差部分由目前所在单位为其代扣代缴完成补差业务,个人不补差缴费;社保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因故去世、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个人不补差缴费。

需个人补差缴费人员主要包含企业离职中断缴费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包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补差金额及数据由社保系统自动产生,个人补差缴费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

企业离职中断缴费人员需要持身份证到各办税服务厅或社保大厅税务联办窗口办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灵活就业-特殊缴费”完成补差缴费,也可持身份证到各办税服务厅或社保大厅税务联办窗口办理缴费。

 

问:最近全国各地都在推广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是干什么用的?怎么申请?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保卡一样,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

电子社保卡,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等等。

电子社保卡还能申办线上业务,包括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等多类业务,可以在网上完成申办。

电子社保卡同时具有移动支付功能,可用于线上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医疗费结算等等。

社保类功能也将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上线。电子社保卡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APP、政务服务APP、合作发卡银行APP、规范的社会民生服务APP等多渠道申领。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开发了“电子社保卡”APP,将电子社保卡各项功能进行了梳理整合,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均已经上架,建议大家下载使用。 

 

问:听说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十分方便快捷,请问具体如何办理?

答: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2020年7月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所有新增业务均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具体办理方法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省内流动的,可登录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或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由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业务通办系统查询获取参保人员信息并向原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应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转移申请。

 

问:请问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相进行衔接转移?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请问我市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是如何进行的?

答:根据《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威社保发【2019】5号)文件规定。我市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今后要构建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为辅,疑点信息实地精准核实的认证新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完成认证工作。

目前,我市长期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可以通过“威海人社APP”进行手机自助认证。这是最方便的一种认证方式,长期领取待遇人员在家通过联网的手机即可完成验证,如因年龄大等原因不熟悉智能手机的操作,也可以请子女、邻居帮助操作。2、社区联网认证。您可以携带身份证,就近到居住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认证。3、社保窗口认证。您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期为本年度自然年,每年只认证一次。

虽然长期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全面取消集中认证,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但不是取消认证,请长期领取待遇人员按时在年度内选择一种方式完成验证。

 

问:2021年,我市对贫困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养老保障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是对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居民养老保险:按鲁人社发【2017】3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由市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威残联【2017】54号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年由市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鲁人社函【2019】54号文件要求,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员,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保费300元。按荣扶贫组发【2020】3号关于印发《荣成市关于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试点的方案》的通知,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相对贫困户家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年满55周岁,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核准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二是提前发放养老金:按威人社发【2014】21号文件要求,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三是按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要求,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自2018年12月开始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为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做到应发尽发。

 

问:2021年,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自2019年6月16日开始,社保不再收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同时关闭手机APP、终端机收费通道,社会保险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

为方便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如下方式完成缴费服务:

一是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社保缴费大厅税务缴费窗口办理。

二是登录山东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注册后进行缴费。

三是微信缴费。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进入点击“微信办税”,按操作提示。

 

问:近年来,我市一直在积极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请为大家介绍一下该项政策?

答:2017年6月,威海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6月,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文件要求能源、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等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参保。

近年来,市社保中心不断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按项目参保工作,我市新开工工程项目,参保率达到100%,有效保障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问:请问如果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的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3)医疗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上述材料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30日内,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工伤网上申报。职工或者其近亲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我市工伤认定、鉴定及拨付待遇的程序为:(1)通过网上申报相关申请材料;(2)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3)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4)调查结束后,将对调查案件提交会议组进行讨论研究并将会议决定的案件在20日内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5)组织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6)由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审核并拨付相关待遇。

 

问:请问哪种情况属于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听说,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采用费率浮动政策,请解释一下什么是费率浮动?

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七)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问:请问,关于企业职工申请退休(退职)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职工,可申请退休(退职)。

一是正常退休。

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正常退休。

二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职工在原行业从事某特殊工种,调入新的行业后继续从事这一工种,但新的行业中不作特殊工种对待的,前后不能累加计算。

三是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①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②企业职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职。

 

问:请问,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实行档案预审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将本单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档案提送到企业养老保险科,进行档案预审。对预审中发现在问题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养老保险补缴事项以及存在多地养老保险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均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办结。

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业务:

1、用人单位于退休当月1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查询当月符合条件退休的人员名单,上传身份证、退休申请书。

2、退休申请经社保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并缴纳当月社保费后,企业将签字、盖章完整的公示表上传,网上办理退休减员业务。

4、减员申请通过后,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客户端打印养老帐户清单,通过历年缴费基数计算退休费。

5、当月25日前,将退休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表、退休确认表、告知书、加盖电子印章的当年个人帐户清单等纸质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送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问:请问,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是如何核定的?

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经济待遇,主要功能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的。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的储存额除以职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越高,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

退休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补贴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4、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月数;

5、地方补贴=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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