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1〕275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原则和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管办分离、 规则统一、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
环翠区、高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区、综保区、 南海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政府(管委)或其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拟订综合性政策和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提醒、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提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四)收集、发布和存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档案,为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人防、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协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监督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以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招标程序和规则;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及时限;
(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递交方式、退还时限;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七)合同签订信息和履行信息的公示内容和时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备案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并允许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线提交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投诉渠道, 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在线接受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依法限制当事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标后评估)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所属行业开展的招标投标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重点项目定期组织项目标后评估。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线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一体化。
第十四条(综合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 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综合监管:
(一)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组织开展标后绩效评估;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行业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行业监管: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备案;
(二)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实行现场或在线监督;
(三)检查、调阅、核实招标文件、招标档案、执行结果等;
(四)向招标投标当事人调查、询问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事前承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主体信息注册、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评审等环节,推行 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精简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重点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组成、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信用监管)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查询。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系统定义)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统、交易系统汇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端口权限,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在线监管、全程跟踪、预警提示、在线督办、数据分析等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线上监督为常态、线下监督为补充”的原则, 依托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权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与上级监管系统的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综合管理,协调推进电子监管系统规范运行。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电子监管系统使用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项目)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系统功能)电子监管系统应公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责清单,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项目登记、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备案、专家抽取、 开标、评标评审、中标等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
(二)归集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各种信息记录和音视频资料,生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追溯服务;
(三)标注、记录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信用信息;
(四)交易数据异常预警提示;
(五)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绩效评估和双随机抽查;
(六)在线受理、处理、反馈投诉;
(七)招标投标数据统计及可视化分析。
第二十四条(权限设置) 电子监管系统实行用户账号分级管理和数据授权管理,按照“三员”分立原则,设置系统管理员、 业务管理员、业务操作员,每个系统账号都应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账号管理) 账号申请实行“实名制”管理, 每人仅能申请一个账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明确1名业务管理员,负责本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账号分配、权限设置、用户管理和信息联络以及指导协调电子监管系统使用工作。
账号持有人不得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履行业务职责外, 不得录制、转储和泄露、传播系统信息。
账号持有人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原所在单位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向业务管理员申请更新账号。
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监管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干扰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不得授意、暗示或替代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结论,不得违规接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当事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行政监督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干预正常交易活动, 不得妨碍发起方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主体)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执行期限) 自2021年8 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30 日。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责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一、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 ||||||
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行政许可 | 1. 《招标投标法》第 9 条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7 条 4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16 号令) 5.《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 1.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本级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4 条 | 1. 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 对县(市、区)招标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本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3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 《招标投标法》第 47 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44 条 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 37 条 | 1. 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 对县(市、区)招标投标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19 条 | 1. 完善审查备案标准、程序等,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2. 对县(市、区)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本级 |
二、行政监督事项 | ||||||
5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4 条 |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 2. 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本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6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行政检查 | 1.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 条 |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 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 | ||||||
7 |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 条 | 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 | 市财政局 | 市本级 |
指导。 |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 | ||||||
8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1 条 | 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市本级 | |
2.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 | ||||||
指导。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 条 | 1.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 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三、行政处罚事项 | ||||||
10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 | 1. 《招标投标法》第 49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0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本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 | 、 行政处罚 | 1.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 ||||||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 ||||||
11 | 资料,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 1.《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 | 市本级 | |||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处罚 |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 | 1.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 | ||||||
标、代理投标或者向 | ||||||
12 | 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 | 行政处罚 | 1. 《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例》第65条 | 市本级 | ||
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 | ||||||
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
提供咨询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 | ||||||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 | |||||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 1.责令改正; | 通运输局、水务局、自 | ||||
13 | 待遇,强制要求投标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 51 条 | 2.视情况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 市本级 |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 的罚款。 |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 | ||||
标,或者限制投标人 | 责分别负责 | |||||
之间竞争的处罚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 | 1.给予警告,视情况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 |||||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的潜在投标人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 52 条 |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本级 | |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
标其他情况,或者泄 | 刑事责任。 | |||||
露标底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 | ||||||
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 1.责令改正; | |||||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 2.视情况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15 | 告,在不同媒介发布 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3 条 | 的罚款; 3.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市本级 | |
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 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 | |||||
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 | 招标投标法第 49 条规定处罚。 | |||||
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 | ||||||
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而采用邀请招标,招 | ||||||
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 ||||||
件的发售、澄清、修 | 1.责令改正; | |||||
改时限或者确定的提 | 2.视情况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投标文件的时限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4 条 | 3.存在第 64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市本级 | |
不符合有关规定,接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 |||||
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 分。 | |||||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 | ||||||
标,接受应当拒收的 | ||||||
投标文件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超过规定比例收取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 | 1.责令改正; | |||||
17 | 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 条 | 2. 视情况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市本级 | |
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 | 任。 | |||||
罚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 1.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 |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
18 |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 会,或者违法确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0 条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市本级 | |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 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 | |||||
的处罚 | 审。 |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 | 1.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2. 视情况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 | ||||||
19 | 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人,在所有投标被评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 57 条 | 市本级 | ||
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 ||||||
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 | ||||||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 | |||||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 | 1.《招标投标法》第 59 条 | 1.责令改正; | 通运输局、水务局、自 | |||
20 | 同,或者招标人与中 | 行政处罚 |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2.视情况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 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 市本级 |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 75 条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 | |||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 | 责分别负责 | |||||
罚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 1. 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的项目,招标人违反 | ||||||
21 | 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 55 条 | 市本级 | ||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
处罚 |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 | ||||||
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 | 1.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 |||||
书、不按照规定确定 | 额 10‰以下的罚款; | |||||
22 | 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 条 |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市本级 | |
变中标结果、无正当 |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
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 |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 | ||||||
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1. 《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 条 | 1.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 ||||||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 |||||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 | 下的罚款; | |||||
23 | 投标,投标人以向招 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2.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 | 市本级 | ||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中标的处罚 |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吊销营业执照; | ||||||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
刑事责任。 | ||||||
1.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 | ||||||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况处中标项目 | ||||||
2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 条 |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市本级 |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 | ||||||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 1. 《招标投标法》第 58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6 条 | 1. 转让、分包无效,视情况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视情况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4.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转让给他人,将中标 | ||||||
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 | ||||||
25 | 给他人,违法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 行政处罚 | 市本级 | |||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 ||||||
人,或者分包人再次 | ||||||
分包的处罚 | ||||||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 | ||||||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
26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招标投标法》第 60 条 | 2.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 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 | 市本级 | |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 ||||||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 ||||||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 | 1.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视情况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 | |||||
他好处,向他人透露 | 1.《招标投标法》第 56 条 | 通运输局、水务局、自 | ||||
27 |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 行政处罚 |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 市本级 | |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 | 72 条 |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 | ||||
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 责分别负责 | |||||
情况的处罚 |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 条 | |||||
当回避而不回避、擅 | 1.责令改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 | ||||
离职守、不按照招标 | 2.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 | 通运输局、水务局、自 | ||||
28 |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 行政处罚 |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 市本级 | |
和方法评标、私下接 | 3.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 |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 | ||||
触投标人等违法违规 | 员会成员的资格。 | 责分别负责 | ||||
行为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权责事项 | 实施部门 | 层级 |
四、其他事项 | ||||||
1.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由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 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 |||||
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 ||||||
投诉; | ||||||
29 | 投诉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61、62 条 |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处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 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市本级 | |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 | ||||||
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 | ||||||
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
注:本清单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要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标前环节 1 严格控制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依法办理招标方式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 纳入平台交易 符合国家有关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第五条 《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1 年版)》 4 自行决定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形式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5 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防止出现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要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二、招标环节 6 办理项目登记 到各级交易中心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事项,预约场地和时间。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7 编 制 招标文件 依据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合规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8 发布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要求发布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9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及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开评标环节 10 组织开标 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组织开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1 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据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专家成员的人数、专业,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代表单位认真履行评审职能。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2 公 示 评标结果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3 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 依法确定并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要求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四、标后环节 14 签订书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采用线下招标的,招标人应自合同签订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15 受 理 异议质疑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6 合同履约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17 重新招标 对招标未能成功,依法需重新招标的项目,组织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