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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14:24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姜大队长,《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也有一年多了,广大市民想知道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之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了哪些变化?

答:主要是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有了很大提高。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前,如果无证场所的开办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无证场所的开办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对开办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均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违法行为,新法实施后,罚款金额最低为5万元,最高额度还要根据不同违法情节来确定,明显增加了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凸显高压态势。另外,自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行医作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不予处罚时效由2年延长至5年,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

截止10月底,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共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案件共计14起,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在5万至15万之间,其中最高罚款148500元,大大增加了非法行医行为的违法成本。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1、每一家医疗机构都设立了监督台,公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务人员的行医资质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学诊疗活动。对擅自设立的“黑诊所”、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今年,省卫健委建立了医疗机构“一码监管”系统,11月底开始上线使用。该系统录入了每一家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专科信息、特许技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注册医务人员信息等,并且每一家医疗机构都生成了二维码,张贴在显著位置,供广大群众扫码查询、参与监督。没有二维码的机构都是非法医疗机构,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有非法行医行为,可通过民生110 或12345热线举报,也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7513110进行举报。


问: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名义、美容名义等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很多市民也分不清哪些属于医疗行为,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如何区分和鉴别这类行医行为呢?

答:目前执法过程中常见的这类医疗行为有:

1、美容方面:激光脱毛、注射玻尿酸、水光针、肉毒素、线雕、割双眼皮、皮秒美容、激光美容、超声波美容、射频照射美容,埋线美容、抽脂减肥或填充、文眉、去文身等。

2、保健养生方面:针灸,拔血罐,打浮针,三伏贴,中医正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开具药品处方;及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等。

以上这些行为是社会上常见且很容易被混淆或忽视的行为,具体遵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这些文件有以下几个:

(一)201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的,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以“保健养生”为目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的,不属于医疗行为。

2、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拔血罐具有创伤性、侵入性,因此属于医疗行为。二是对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原卫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美容牙科项目、美容皮肤科项目进行汇总列举,明确规定了眉提升术、隆鼻术、穿耳孔术、隐耳矫正术、额部除皱术、牙齿形态修整、牙齿漂白、中药内服美容法、中药外治美容技术、针灸美容技术、中医推拿美容技术等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属医疗诊疗行为。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发现,很多从事拔血罐、开中药、针灸、贴三伏贴等活动的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属于医疗行为,还将面临高额罚款。在此,我们也呼吁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多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明确保健养生、医疗美容行为范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问: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反弹的现象,给广大群众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请给我们市民介绍一下如何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答:好的。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反弹的现象,防控形势不容乐观,荣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加强了疫情防控措施。为了保证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广大市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诊所、门诊部疫情防控检查要点。

1、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制定预检分诊制度及疑似新冠症状患者转诊工作流程,明确疫情报告人和报告程序,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2、开展全员培训。开展全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内容应涵盖疫情防控、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应急处置等。

3、落实预检分诊“一看一测一查一问”。在门口设置预检分诊点,使用的消毒产品应写明开启和到期日期,对进入人员测体温、查健康码、问流行病学史、全程戴口罩。对高危可疑人员应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闭环管理拨打120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预检分诊中发现的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在不得接诊的同时要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体温、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如患者具备自驾车或步行前往临近发热门诊就诊的条件,引导患者在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并2小时内与患者沟通联系,确认患者是否到发热门诊就诊;对未前往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要将其信息及时通报至设有发热门诊(发热哨点)的包片医疗机构进行追踪。对疑似新冠患者就地隔离,上报包片医疗机构同时拨打120转诊。

4、就诊患者管理。实行预约、错时就诊,对就诊患者实行“一人一诊”,落实“一米线”间隔,建立接诊病人门急诊病历管理,按要求逐项如实记录接诊、处置情况。

5、医务人员防护。医务人员每日两次测温并登记,工作期间全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手套和医用口罩,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消毒。严格按要求正确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和实施手卫生。按规定检测范围、频次开展核酸“应检尽检”“应接尽接”工作,同时制定本机构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台账,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6、清洁消毒。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和消毒,对空气、物表、地面、医疗器械、患者用物、门把手、桌椅、楼梯扶手等进行清洁消毒,每日两次并登记。紫外线消毒灯应按要求每周使用75%酒精棉球擦拭消毒、每半年进行消毒强度效果检测并登记。

7、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全程管理并记录。

8、物资保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如消毒产品和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隔离衣、眼罩等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各种防护物资应最少备足3个月储用量。

(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检查要点。

1、从业人员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两次。

2、对来店顾客应查验身份证,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时,应劝阻其进店,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要安排错时美容,不得形成人员聚集。每个房间一名顾客美容,不得单房间多名顾客接受美容服务。

3、从业人员在营业场所内活动应全程佩戴口罩,顾客在接受服务前后应佩戴口罩,设立废弃口罩回收点,集中回收废弃口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提倡顾客自带毛巾或使用一次性毛巾。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必须对地面、桌椅、美容床、门窗把手、墙角等进行打扫、清洁、消毒,每日做到早、晚两次,

5、对公共用具消毒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做好消毒记录,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6、每天要对营业场所进行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付款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避免现金支付找零,付款实行零接触。

(三)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1.勤洗手。手脏后,要洗手;做饭前,餐饮前,便前,护理老人、儿童和病人前,触摸口鼻和眼睛前,要洗手或手消毒;外出返家后,护理病人后,咳嗽或打喷嚏后,做清洁后,清理垃圾后,便后,接触快递后,接触电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设施后,要洗手或手消毒。

2.科学戴口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就医时,拥挤时,乘电梯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要戴口罩。

3.注意咳嗽礼仪。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住口鼻,无纸巾时用手肘代替,注意纸巾不要乱丢。

4.少聚集。疫情期间,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少参加喜宴丧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

5.文明用餐。不混用餐具,夹菜用公筷,敬酒不闹酒,尽量分餐食;食堂就餐时,尽量自备餐具。

6.遵守1米线。排队、付款、交谈、运动、参观时,要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7.常通风。家庭人多时,房间有异味、油烟时,有病人时,访客离开后,多开窗通风。

8.做好清洁消毒。日常保持房间整洁。处理冷冻食品的炊具和台面,病人及访客使用的物品和餐饮具,要及时做好消毒。

9.保持厕所卫生。勤清洁厕所,马桶冲水前盖盖,经常开窗或开启排气扇,保持地漏水弯有水。

10.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身体锻炼,坚持作息规律,保证睡眠充足,保持心态健康;健康饮食,戒烟限酒;有症状时,及时就医。

11.疫苗接种。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积极配合疫苗接种,保护个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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