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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0:42 来源:荣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问:你好孙局长,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您能具体介绍一下这个优惠政策吗?

答:好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税费延缓缴纳。

问:那么符合优惠享受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问:孙局长,有纳税人担心,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问:本台记者前阶段走访我市观海路和石岛办税服务大厅,发现不少纳税人在领取UKey,这是什么业务呢?对纳税人有什么便利?

答:税务UKey是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及加密信息设备,能够帮助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查询、上传等基础服务。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票种。UKey体积更小,便于携带;采用国密SM2、SM3通用算法,安全性更高。

问:孙局长,有纳税人咨询,自己不小心丢失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该如何处理?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问:孙局长,现在很多时候我们会收到电子普通发票,请问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效力相同吗?

答: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普通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将原先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转换为电子介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据说为方便纳税人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又进一步简化了,具体涉及到哪些税种,怎么简化的?

答:简化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系统根据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及财产和行为税申报信息,自动汇总生成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实现11个税种一次性合并申报。实现了当期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自动预填功能。

二是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后,实现6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实现了发票数据自动分类并预填增值税申报表和主附税费之间数据关联等功能。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电子税务局在升级简化上述申报功能的同时,仍然保留原来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二是纳税人在操作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96005656;涉及政策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12366。

问:孙局长,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公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中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后续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有最新的政策?

答:目前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的最新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填报相应的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问:孙局长,有企业咨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可以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目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孙局长,2020年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有听众朋友关心现在夫妻离婚时对房产进行财产分割,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问:孙局长,契税法实施后,对二手房交易的税费政策是否有修改?在进行住房转让的时候受让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

答:二手房交易方面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就是《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依旧有效。

住房转让时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23号文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三套均为3%。

问:孙局长,在进行住房转让的时候转让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住房转让交易的转让方主要涉及以下四种税费:

一是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征收方式。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在纳税人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购房票据的情况下,按照房产交易总额的1%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是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是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问:孙局长,目前我们的非税收入主要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目前的最新规定,非税收入主要有如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一是减征政策,即“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消以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的时间限制。

问:孙局长,据了解我们今年在“非接触式”服务上创新推出了“威您办”微信办税,能不能请您就此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答:好的,今年,我们按照威海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试点推广“威您办”微信办税。“威您办”是电子税务局的补充,电子税务局无法实现的办税需求可以提交“威您办”远程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关注“威海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页面下方的“智税管家”——“威您办”进行个人认证或企业认证后,可根据办税需求选择相应业务模块,上传资料后提交至后台办理。

“威您办”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扫码办税,网上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上传相关的资料,办税服务厅接单办理。目前,“威您办”已经开通了9个大类54项业务。二是微信问需,纳税人的涉税疑问,均可通过“威您办”微信小程序与线上客服适时交流。截至目前,我们已通过该程序办理5769条业务,使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非接触式”办税。

问:孙局长,据说注销中小微企业的流程又简化了,您能给广大听众具体说明一下吗?

答:根据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简易注销主体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同时,简易注销公示期间进一步压缩: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简易注销登记的进一步简化,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答:好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上述描述一致。

问:孙局长,不少听众朋友想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做年度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12月份,将2021年度正常状态且需要在2022年度继续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时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行确认到2022年度。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2年度有变更,如夫妻间调整扣除比例等变更,可在确认时直接进行修改。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使用电脑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确认操作。

问:孙局长,专项附加扣除都包括哪些内容,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都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以及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也可以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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