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守信者受益的价值导向,结合我市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对AA级以上自然人实施信用激励措施,建立公证申请人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司法局结合实际,制定《荣成市司法局关于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荣政法〔2021)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三、制定过程
结合我市公证业务实际办证情况,制定了本办法,在向社会公众、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最终的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AAA级自然人、AA级自然人办理不同具体公证事项减免相应数额的公证费,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