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代缴养老保险的行为不合规不合法!提醒大家补缴养老保险一定要走正规途径!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养老保险违规!
国家对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严格政策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0日下发通知,停止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险个人补缴政策。目前国家无任何“以个人身份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出台。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进行社保“挂靠”的,违法!
《社会保险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现实中一些人会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单位缴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举了7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一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 、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 、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 、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 、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 、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规代缴社保费对于参保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由于代缴中介与参保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缴的社保参保单位和缴费基数都是虚构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当参保人发生工伤、申领养老金时,因申报主体不符合实际情况,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如果中介卷款跑路,更是财利两空。
这些情况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在补缴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养老保险必须由欠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原始档案或工资收入凭据等原始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三年以上的保险可以分多次补缴吗?
省厅有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多次补缴的方法增加补缴年限,也就是说职工在同一个单位的欠费,必须一次性补缴。如果在不同单位都有欠费,但是每个单位的欠费都不到3年,是不需要提供法律文书的。
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保缴费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去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我市已放开了户籍参保的限制,凡在我市工作,包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不分户籍,均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