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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特困人员救助申领政策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10:26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文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01

无劳动能力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02

无生活来源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0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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