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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开>2021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的实施方案

决策解读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4:17 来源:荣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关于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的现实需要。我市属资源性缺水地区,近几年持续干旱,水库蓄水不足,2017年底启动八河水库淡化工程应急调水。偏低的供水价格与我市水资源供求形势不相适应,适当调整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二是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出台了《节约用水条例》,要求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企业成本,建立完善反映资源紧缺程度和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和节约用水、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三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的客观需要。荣成市供水价格是2001年制定的,执行至今已19年未调整,成本价格倒挂,供水企业经营压力较大。

二、政策内容

(一)公共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

(1)对我市实现“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含税,下同)2.5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5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7.8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6.8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即每立方米3.50元。

(3)对低保户或特困户均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4)对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2、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3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3、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10.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9.1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地下水价格

对城区(含镇、街道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严格限制使用。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50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4.7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50元。

(三)中水用水价格

改革中水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以现行中水销售价格按三级处理后和深度处理后每立方米1.40元和4.60元为最高销售价格,供水企业可在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直供工业用水价格

全市范围内直供工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60元,其中原水价格1.2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五)镇区(街道)自来水价格

1.凡是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和个人用户,实行同网同价。

2.凡是未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5元,居民生活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后,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3.25元。根据省、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收取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每立方米2.00元;其他各类用水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1.20元的污水处理费,即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20元(自来水价格3.0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8.60元(自来水价格7.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六)其他事项

城区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代收,未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级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由镇(街道)负责征收。代收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对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排放至自然水体的,污水处理费由财政返回给设施运营单位。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原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城区供水执行临时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6〕46号)、《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计划指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7〕9号)、原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水利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6〕60号)、原荣成市物价局、城建局《关于核定深度处理中水试行价格的通知》(荣价格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三、影响

此次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成本的影响基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按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12立方米计算,户均月增支8.40元,全年增支100.80元,占2019年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0.21%,按2019年居民户均月用水量5立方米计算,户均月增支3.50元,全年增支42.00元,占2019年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的0.089%。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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